古代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一份“遗嘱托孤”,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 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由此来看,信托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财富传承的需求而产生。
近代信托,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USE)”;公元8-9世纪,不列颠岛基督教传教士开始向欧洲大陆传播基督信仰,基督教会势力快速膨胀,当时的基督教义用“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之类忽悠教徒,使得教徒源源不断捐出自己的土地给教会,教会土地不断增多。中世纪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因此土地高度集中于教会手中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但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足见当时教会的势力何其之大),这帮法官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其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这相当于将教徒向教会捐赠的土地所有权做了折中和变相处理,一方面捐赠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者,不归教会,因此国家可以从中征税,但第三者持有的土地收益权仍归教会,平衡了国家税收和教会的利益。
现代信托成型于17世纪最早成立的发行股票的海外贸易公司。但南海事件,概括来说,南海公司股票泡沫的产生于破灭,原因是南海公司经营管理层信托责任的崩塌,最终由南海公司经营层编制虚假商业模式以及欺诈广大投资者所导致。英国政府做出的历史性选择是全然规避、完全否定,信托责任全线崩盘。至此,信托机制或者信托关系的主战场由欧洲大陆渐渐转向北美。
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最初与英国一样,也是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管理财产等民事信托业务。为促使资本集中,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应运而生。美国1822年成立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法人机构。此后信托关系或者信托机制可以单独作为法人实体经营信托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今美国金融市场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
2001年中国颁布《信托法》以来,中国的商业信托得到蓬勃发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理财,即合格投资者将资金转移到信托公司的帐户,信托由此成立,投资人为最初的受益人,信托公司将募集的资金以债权或者股权等方式投资到合适的项目,把管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这样就确立了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公司=受托人这样最基本的结构。
这是我国应用最为普遍的信托模式,而在最近两三年,受市场需求的推动,信托公司开始回归真正信托的本源,行使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来管理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包括现金、保险、固定资产、股权等等;但在实操过程中,毕竟国内的信托历史比较短,实操经验并不丰富,很多客人仍在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