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D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L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卢捷培律师在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L某的辩护人。本案现正由贵处审查起诉。
辩护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但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辩护人认为L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L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向贵院提交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L某没有与W某合谋以“虚构淘宝买家秀”(以下简称“网拍返佣活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第二,L某等“代放”的行为,在客观上对W某的诈骗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但从相关证据材料来看,L某对于本项目涉嫌诈骗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反,L某等代放在本案中同样都是被害人。
(一)L某主观上误以为W某有实际网拍业务需求,才帮助其发展模特收取押金。
(二)L某受骗10万元,在本案中应定性为被害人。
(三)在做代放期间,L某没有侵占、挪用模特缴纳的押金,其做代放目的也只是为了赚取佣金。
(四)结合L某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来看,L某关于“不知道是诈骗,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这一辩解,符合逻辑,具有合理性。
(五)案发后L某未逃避返还押金,相反,其一直安抚模特,积极返款,并采取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维护其与模特的合法权益。
第三,L某所涉及的押金数额大、参与时间较长,以及经手押金,协助W某“以新还旧”,并不能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W某在实施诈骗。
综上,L某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帮助他人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恳请贵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理清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辩护人首先分析公安机关对L某的指控以及入罪逻辑,再对L某在本案中的基本事实进行梳理,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然后再结合刑法规定和证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公安机关的入罪逻辑、证据所反映的相关事实
与本案争议焦点
一、公安机关对L某的指控及入罪逻辑
公安机关在XXX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的L某犯罪事实是:
W某伙同Y某、L某
,于2020年3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间,在没有实际“网拍”业务需求的前提下,以虚构“淘宝买家秀”的方式,骗取相关“模特”被害人所缴纳的服装押金。
后W某让“代放”(中间人)代为收取模特押金,待拍照流程完成后,由代放向模特返还押金及支付相应佣金,以此加大对“代放”及模特的侵害力度。
从以上指控可知,公安机关对L某的入罪逻辑是:L某明知W某所发起的“淘宝买家秀”服装拍摄活动为诈骗活动,仍积极参与,为W某提供帮助,与W某、Y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二、本案证据材料所反映出的关于L某的基本事实
辩护人依照时间顺序,对L某在本案中的相关事实梳理如下:
1.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在W某的引诱下,L某先后缴纳2万元(2000元+3000元+15000元)押金到W某处,从一名网拍模特逐渐升级为W某的“代放”;
2. 后L某再向W某缴纳1万元,协助W某管理其建立的一个模特微信群,L某代为收取模特押金并将押金转交给W某。L某在此过程中赚取佣金;
3. 2021年2月份,W某一直拖延返款,L某与W某结算押金款项。在此之后,W某要求L某等“代放”以新收取的模特押金归还前面模特的押金并支付佣金;
4. 2021年3月份,W某诱骗L某成为其股东代放,将原先缴纳的3万元押金作为入股资金,每月领取工资及提成,但W某并未实际支付工资及分红;
5. 2020年4月份,W某表示为发货便利,要求L某向其买断600件衣服,并表示后续可以退还买断衣服的押金,L某便向W某支付了4万元
6. 2021年5月份,W某要求查账,L某察觉异常,便未继续发展新模特;
7. 2021年6月份,W某失联,L某察觉被骗,主动到XX派出所及空港分局报案,并在QQ群、微信群中安抚其他被害人,积极返款,后因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L某涉嫌诈骗,L某及其丈夫X某银行卡被冻结,二人银行卡中约有57万元未能继续返还给其他被害人。
8. 据L某粗略统计,截止案发,其共收取相关模特被害人押金四百余万元,目前已返还押金及佣金三百余万元,尚有160万元押金未返还。其中约57万存放于L某与其丈夫卡中,因被冻结无法返还。另有约33万元,L某在前期已经转给W某,而剩余的70余万元,则是以新还旧(收取押金、返还押金及佣金)所产生的缺口。
(以上事实整理来源于案卷材料及L某的主张)
三、本案争议焦点
从公安机关的指控及L某本人的辩解,可以归纳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L某是否与W某合谋以“虚构买家秀业务”的方式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L某是否明知W某的行为涉嫌诈骗仍予以帮助。
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卷宗材料,认为L某并不明知其参与的网拍模特业务涉嫌诈骗,其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
第一,L某没有与W某合谋,没有共同策划、发起这一“网拍返佣”活动。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W某于2020年3月份便开始以虚构“买家秀”的方式,谎称其有大量模特服装照片业务需求,发展模特及代放(中介、中间人角色),实施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诈骗行为。而L某是2020年11月份,在W某手下一名代放的介绍下,认识了W某,成为网拍模特,后在W某的引诱下逐渐缴纳更多押金,成为W某手下一名“代放”,协助W某收取模特押金、返还押金及支付佣金。
可知,L某并未与W某一起合谋、发起这一“网拍返佣”活动。
第二,L某等代放的行为,在客观上对W某的诈骗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但从相关证据材料来看,L某对于本项目涉嫌诈骗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反,L某等代放在本案中同样都是被害人。
(一)L某主观上误以为W某有实际网拍业务需求,才帮助其发展模特收取押金。
从L某及其他代放的口供可知,W某在发展模特及代放时,都表示其与相关服装厂商存在合作,有大量模特服装照片需求,W某也微信群中展示了其名下徐州M服装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给代放及模特,L某等代放看到这些材料以及W某的承诺后,误以为W某存在真实网拍业务需求,进而帮助W某招揽模特,推广其网拍业务,收取模特押金。
另一方面,W某曾退回部分不合格的服装照片,
从L某等人的角度来看,W某退回照片的行为,可以表明W某真实地接受并审核了模特照片,也进一步让代放们误以为W某是存在真实网拍业务需求的。
代放L某口供截图(证据卷二 P9)
代放刘某口供截图(证据卷四 P6)
代放刘某2口供截图(证据卷四 P19)
L某口供截图(证据卷二 P36)
(二)L某受骗10万元,在本案中应定性为被害人。
L某被W某诈骗10万元具体如下:
①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L某在W某的引诱下,
累计缴纳3万元押金
,成为W某的代放,后W某对L某表示以该3万元入股,可以成为“股东代放”,本质上仍为“代放”,每月可获得工资,后期也能获得分红,但实际上,W某并未向其发放工资及分红,3万元被W某侵占,目前W某未返还。
② 部分模特无力缴纳押金,L某个人代为垫付押金约3万元,该3万元押金全部转给W某,目前W某未返还;
③ 2021年4月,W某让L某买断一批服装,后续可退还押金,L某向其支付4万元,但目前W某也未返还。
以上损失共计10万元,可知L某与其他代放、模特一样,都是被W某诈骗的对象,应认定为本案被害人,且L某所受损失相较于其他代放、模特更大。
(三)在做代放期间,L某没有侵占、挪用模特缴纳的押金,其做代放目的也只是为了赚取佣金。
2021年2月2日前,L某收取的押金都会转给W某,待模特的拍照流程完成后,再要求W某返还押金及佣金,但W某一直拖延返还押金及佣金。
2021年2月2日后,W某要求代放代为收取押金,在拍照流程完成后,由代放代为返还押金,并支付佣金。
L某虽然有代为收取押金的行为,但对于这些押金,L某没有恶意侵占或挪用,该事实可以在L某及其丈夫X某的银行卡流水中可以提现,L某没有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恶意侵占。
而L某从网拍模特逐渐升级为代放,其目的跟大多数模特一样,只是想利用闲余时间赚取合法的劳动报酬、佣金,而非帮助W某诈骗他人财物。
(四)结合L某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来看,L某关于“不知道是诈骗,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这一辩解,符合逻辑,具有合理性。
从L某的个人经历来看,其一直生活在农村,初中文化,也一直没有到社会上工作,参与到本案网拍活动也仅是二十岁出头,其目的也是想在照顾家庭之余,赚点外快补贴家用。
客观地说,L某文化程度并不高,其所接受到的法律及社会教育有限,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日新月异的形势下,L某作为一个长期生活在农村,与社会接触较少的年轻女性,实在难以辨认出此种网拍活动涉嫌诈骗。
此外,本案的被害人,不乏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她们也是直到案发,公安机关找到他们配合调查时,才意识到这个网拍活动涉嫌诈骗,更别说是一个初中文化的年轻“宝妈”。
因此,L某关于其本人不知道网拍活动涉嫌诈骗,其自己也只是一个受害者的辩解,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具有合理性,应予以采纳。
(五)案发后L某未逃避返还押金,相反,其一直安抚模特,积极返款,并采取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维护其与模特的合法权益。
从L某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L某的转账记录可知,在W某失联跑路后,L某并未采取拉黑模特等方式逃避返还模特押金。相反,其一直在微信群、QQ群中表明其会积极联系W某为各位被害人返款,也将其收取的押金逐步返还。
目前,L某及其丈夫的银行卡中约57万元,因被公安机关冻结而未返还给模特。
如将该57万元解除冻结并返还给模特,那么L某所收取的押金便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剩余的资金缺口,约有33万元是L某前期转给W某,W某没有返还,约有70万元,是长期“以新还旧”(代放收取押金、返还押金及佣金)所产生的缺口。
需要强调的是,L某及其丈夫的银行卡在被公安机关冻结前,一直有向模特返款,并非侵占了57万元。
第三,L某所涉及的押金数额大、参与时间较长,以及经手押金,协助W某“以新还旧”,并不能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W某在实施诈骗。
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认定,“W某让代放代为收取、发还佣金,加大对代放及模特的侵害力度”,从这一表述可知,公安机关也认为代放在本案中属于受害者。
而L某虽然涉及的金额较大,参与时间较长,但即便其涉及的金额再大,参与的时间再长,L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地位,仍旧是一名代放,其主观上仍旧相信W某具有真实的模特照片需求。
另一方面,L某等代放经手了模特所缴纳的押金,知道向模特返还的押金及佣金均来源于收取新模特缴纳的押金,但这并不能直接推定代放们明知该活动是诈骗。相反,W某曾向L某等人表示,模特拍一张照片,服装厂家会给W某返100元佣金,因此代放们有理由相信W某能够偿付剩余的资金缺口。
L某口供截图(证据卷二 P36)
第三部分 总结
综上所述,L某没有与W某合谋发起“网拍返佣活动”,来骗取他人财物。L某是在W某的欺骗下,误以为W某有真实的网拍业务需求,才协助W某招揽模特,推广这一网拍返佣活动,但L某与其他代放、模特一样遭受了损失,在本案中是一名被害人,案发后L某积极返款,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也能印证L某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协助他人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故L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L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D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卢捷培律师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