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的钟女士花几万元装的窗户,居然装反了。厂家否认是自己承接的,说是公司管理漏洞,接单子的是个“提篮子”的,并不是他们的员工。
相信很多装修过房子的人都有被坑的经历,不是衣柜门挡住插座,就是安装师傅砸坏水管、装修公司中途跑路、洗衣机或者冰箱放不进定制的柜子中,墙面不平等等各种各样的坑,在城市中买房就已经剥了普通人一层皮了,装修有时候能气吐血,但又不得不低头,装修公司各种各样的额外收费,家用电器安装各种各样的费用,让最初对新房的期待一下子低落了。
钟女士此次几万元装的窗户,尽然装反,想想就觉得气愤,耽误了工期延迟了入住时间,对钟女士也造成了精神损失。
法律讲堂:
1.在此案中,给钟女士造成的损失,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首先“提篮子”的人作为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钟女士在厂家进行考察并在厂家签订的合同,有理由相应该“提篮子”的人是其员工,有理由相信该“提篮子的人具有代理权,因此”提篮子“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厂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两个责任主体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该案中“提篮人”和厂家应该承担修理或重作的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提篮人”和厂家还应当赔偿钟女士因工期延误在外面租房的费用及相应的交通费、处理此事的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