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真律丨股东纠纷化解之远交近攻:控制权争夺

导语:股东僵局,指的是公司内部股东间因利益冲突、决策分歧等原因导致的僵持状态,这种状态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内部矛盾升级。无讼邀请擅长做股东僵局化解全周期法律服务的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桐川律师开设「股权真律」专栏,打造股东僵局破解和预防的12门心法。

本专栏将会详细介绍解决股东僵局的具体方法,包括知情权诉讼、针对挪用、侵占行为的损害公司利益诉讼、违反高管忠诚勤勉的损害公司利益诉讼、解散诉讼等。除了诉讼途径,还包括非诉调解、股东失权等破解方法,以及通过股权和章程的顶层设计管理在财务制度、表决和回购方面进行的预防策略,并结合新《公司法》对股东僵局的影响,解析最新的法律环境如何影响股东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这12门心法,读者不仅能深入理解股东僵局的复杂性,还能获得实用的解决和预防策略,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应对和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本文为专栏第十篇,梳理股东控制权争夺中常见的纠纷形态和裁判规则。

在公司治理的复杂舞台上,股东纠纷无疑是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当控制权的争夺演变成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各方股东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以期在这场权力的角逐中占据上风。在这场争夺战中,远交近攻的策略显得尤为关键。它不仅涉及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更考验着股东们的智慧与谋略。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策略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应用及其效果,以期为广大股东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股东发生纠纷,争夺控制权包括了三个内容:法人、印章证照和实际控制。其中在股东纠纷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是公司变更登记诉讼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而实际控制基本上仅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实际控制,较少变成诉讼,所以本文重点讨论法人和印章的控制。

01

请求权基础

(一)公司变更登记诉讼

《公司法(2023)》第34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1]规定了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第9条[2]规定了备案事项,所以该《条例》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进而影响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公司证照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公司证照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其保管权属于公司。但是公司是虚拟人格,具体应该由哪个人或者哪个岗位保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监管局的章程模板也没有提示,所以关于证照返还纠纷的保管人并没有明确直接的请求权基础。在实践当中存在两种观点:

(1)在公司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人保管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2) | 民申字第1205号

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公司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令将公章交由法定代表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2)公司证照在没有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应秉持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原则进行持有

【参考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7808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证照是否应由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王长剑持有。公司证照在没有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应秉持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原则进行持有。录音中王现国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不同意交付证照给王长剑,并无不当。王长剑虽然仍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自认从2018年开始不再参与经营。王长剑要求持有证照,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章程约定,亦不符合公司当前经营的需要。故本院对华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02

管辖

(一)公司变更登记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第22条规定,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所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7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2023修正)》第22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的管辖存在不同的观点: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京民辖终70号

本案涉及公司证照返还,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以太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属于一审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故对陈志伟关于“本案应裁定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粤03民辖终13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就公司诉讼管辖作出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系适用于有关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要求公司股东返还公司证照不符合公司组织诉讼的特征,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而非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纠纷实务

在股东的控制权争夺当中,常见的纠纷形态和裁判规则如下:

(一)公司解除股东资格以后,公司可以起诉变更股东登记

【参考案例】

西安法院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之五: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陈龙、任双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

尽管《公司法》未就股东除名制度作出规定,但无论从公司管理需要与股东权益保护相互权衡角度考虑,还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给予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补正机会;三是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审慎的司法导向,以前述标准作为适用条件来防止解除股东资格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维护公司治理中股东间的实质平等,尽量保持公司构成的稳定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登记法人和决议法人不一致,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原告主体一般是公司,实践当中常见争议是股东会决议选举出新法人以后,旧法人不配合返还公司证照,导致新法人起诉的时候没有公章。此时就产生了登记法人和决议法人不一致,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的争议。综合最高法和高院的案例,既有直接认定该决议效力的,也有认为没有起诉默认有效的,更有因为存在决议效力诉讼直接不认可的。

(1)对外以登记为准,对内以有效决议为准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2)如有人提出决议效力异议诉讼,则决议未被确认有效

【参考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申751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基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张三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中李四作为永基公司股东以2020年10月12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代表永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永基公司另一位股东郭红亮已对2020年10月12日临时股东会决议提出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起诉,该案一审判决确认2020年10月12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且该判决至今还未生效,即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还未被确认有效,李四作为永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还未经确认,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李四代表永基公司的起诉,程序上并无不当。

(3)如没有人提出决议效力异议诉讼,则推定决议有效

【参考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黔民终927号

张三如果认为李四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但至今张三并未提起该项诉讼,故截至目前,李四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李四股东会决议,李四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他人,张三继续持有李四的公章及相应证照、文件等缺乏依据。

(4)在案件当中直接认定决议效力,并做出判决

【参考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津民申458号

本案公司A起诉张三要求张三返还公司证照章等物品的依据系2019年1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现双方当事人对该股东会是否真实存在、召集程序、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均存在争议。且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股东会在召集程序上存在瑕疵,故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公司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隐名股东能否以股东代表诉讼提出证照返还,存在争议

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当中存在争议。其中有一组概念必须先厘清,即代持股东和挂名股东。

代持股东是基于委托持股法律关系,实际股东并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委托显名股东,间接地享有股东权利义务,即常说的委托代持;挂名股东是实际股东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仅是将股权登记在别人名下,登记的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实际股东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也予以认可。比如公司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将公司0.1%的股权登记在公司的某个员工名下,但是该员工从来没有享受股东权利,公司都是由实际股东全权经营管理。此等情况下,部分判例认可实际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1)挂名的实际股东有权要求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433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虽系隐名股东,但其参加了置业公司的经营,实际享受了正常股东相同的权利义务,现就置业公司内部纠纷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股东资格、身份及各自投资比例已经过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所确认,各方对对方的股权比例均无异议。根据皖蜀春酒业有限公司向投资人发出的《决定书》以及置业公司2017年11月26日股东会议决议,刘州不再是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州继续控制和管理置业公司的印章无事实依据,二审认定其应当返还公司并无不当。

(2)代持的隐名股东无权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闽01民终2838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叶彬作为宝润公司的隐名股东,其无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四)被免职的实际经营人负有返还公司证照义务

【参考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之十二(A公司与张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本案属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典型案例。A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均由张三负责,李四等其他三位股东均未参与,A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由张三雇佣并发放工资,A公司的有关证照及财务资料由张三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实际占有并控制。2016年10月16日,A公司股东会作出免除张三经理职务并要求张三返还其持有的A公司相关证照等物品的决议,该决议对张三具有约束力,张三应将其控制的A公司的相关证照等物品返还给A公司。本案明确了公司实际经营人(股东)在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职务,原经营人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继续侵占公司证照拒不返还时,公司依法享有请求其返还的权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法人免职后的证照返还义务

【参考案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保市场主体促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之四(A公司与张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独立享有财产权,公司证照、印章属于公司财产,其所有权由公司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只能按照公司意志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和使用。张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免除后,由其持有的上述公司财产应返还于公司。现其以公司决议无效为由拒绝交还公司证照及印章,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该决议,故李四作为公司监事有权代表公司要求其交还案涉公司财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公司证照是否包括公司的财务资料,有争议

根据相关案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证照通常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代表公司意志和内部控制权的物品。然而,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否属于公司证照,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解释。一些案例中,法院将公司财务资料视为公司证照的一部分,但是另外一些案例认为公司财务账册和凭证不属于公司证照范畴。

【参考案例】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甘08民终997号

本院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证照范围,一般是指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对内与公司控制权有关的证照、物品,对于经营特殊行业的公司而言,还包括特许的证件执照。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除非是特定且具体明确的,才可主张返还。若扩展至公司档案文书、合同文本、收发文件、图纸、会议记录等其他资料,则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七)清算组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人员返还该公司的公章、证照

【参考案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5民终3385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案中,广兴公司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并于2018年9月6日成立了清算组。公司公章、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之前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人员不应继续保管、持有,应将其返还公司,否则公司的清算程序将无法正常进行。依据上述规定,清算组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人员返还该公司的公章、证照。

04

结语

在股东纠纷的战场上,“远交近攻”的策略展现出了其独特的魅力。通过对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公司证照返还,还是法人的免职与证照的返还,都离不开这一策略的运用。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股东们需要远见卓识,与远方的盟友建立合作关系,同时也需要近战交锋,直接面对竞争对手,争夺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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