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永斌与被告石狮市富煌门窗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2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张永斌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定金伍仟元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耽误装修工期导致不能如期入住新房要求按当地房租赔偿损失;3、本案受理费被告负担;4、赔偿原告误工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8年8月14日10时0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15日16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石狮市富煌门窗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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