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不锈钢门”能被磁铁吸附?以次充好,罚金三倍

前段时间,关于网上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话题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网友对“诚信”的广泛讨论。其实,无论做人还是做生意“诚信”二字都很重要!可偏偏有些人为了利益,不把诚信当回事,最后因小失大......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7日,陈某在高明宏某门窗店看过展示的样板门后,选购了一扇大门及四扇隔音房门,并与店家签订了合同单。

同年12月,宏某门窗店将大门送至陈某新居时,陈某将磁铁放在大门上进行磁力测试,发现磁铁在大门的全部位置都可以稳固地吸附。

因此,陈某前往宏某门店与经营者江某求证送至其家中的大门是否是不锈钢材质。江某回答称,大门是不锈钢,能被磁铁吸附是因为工艺问题。

其后,陈某在宏某门店用磁铁去吸附同款样板大门,该大门除四周包边能吸附磁铁外,其他地方均不能。之后,江某承认是由于下错单导致陈某的大门并非不锈钢材质,并表示可以重新制作或者全额退款。

陈某拒绝重做并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陈某把宏某门窗店告上了法庭。

双方观点

陈某认为,宏某门窗店没有以当初确定合同时的样板大门材质交付,在事后反复交涉的时候仍然欺骗她说房门属于不锈钢门,此等行为明显是以假充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其进行赔偿。

宏某门窗店称,双方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清楚材质,并非他们存意欺诈。

其次,他们知道有些不锈钢是能够吸附磁铁的,所以为了查明事实,他们也追查了订单所写的材质。但是查单不是一时半刻可以查到,就未能及时解释,不存在欺骗一说。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宏某门窗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们看看法官怎么判!

一审法院: 宏某门窗店行为已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宏某门窗店提供的大门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陈某是在宏某门店看过样板不锈钢大门后才订购的,即便合同单没有明确载明大门材质,宏某门窗店亦应当知道需要按照样板大门材质进行生产。但宏某门窗店在陈某多次提出质疑,并向厂家了解情况之后才承认自己下错单。

由此,法院认定宏某门窗店明知需向陈某交付不锈钢门而实际交付铁门,且在陈某提出质疑时隐瞒真实情况、试图以工艺诱使陈某相信其收到的大门为不锈钢材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宏某门窗店需退还货款及支付赔偿金共三万余元给陈某。

案件一审宣判后,宏某门窗店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宏某门窗店上诉称,由于陈某下单时并无选定材质,才导致他们向厂家下错单,他们并非存在欺骗。

其次,同类型的大门价格一般为一万一到一万二之间,因陈某是朋友介绍过来的,他们仅收了九千八元,而电解质材质的大门比不锈钢材质的大门价格仅低300元左右,他们绝不会为了如此低的差价欺诈客户。

佛山中院:宏某门窗店需对陈某进行赔偿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在宏某门店看过样板不锈钢大门后才签单订购的,属于货样买卖,宏某门窗店交付的货物应与陈某选定的货样具有相同的品质,即不锈钢材质。且从宏某门窗店举示的同类型大门售价资料来看,他们在订立本案买卖合同时清楚知道其售予陈某的大门材质为不锈钢。

其次,宏某门窗店主张其当时因疏忽未与陈某商定大门材质,导致向生产厂家下错单,厂家默认按电解板材质生产,既与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亦明显有违常理与交易习惯。一审法院认定宏某门窗店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应对陈某进行赔偿,佛山中院予以认定。

因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佛山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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