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李莉案举报曲折
证监会李莉案举报曲折 更新时间:2010-3-31 0:04:18 李莉事件中,举报人早已于两年前举报,而多个相关监查部门至今未有答复
【财新网】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被举报一案证据如此丰富确凿,业内人士分析,李莉已涉嫌多重违规,而证监会却对此事不予深入调查,可能性有二:一是李莉所犯之金额 相对而言并不严重;二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证监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李莉这两天已没来上班,并提出辞职。
身陷举报
昨日,记者见到了举报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的前夫李某和前婆婆苏某。
李某并不否认自己是央视编辑的身份,及其和李莉之间的离婚案财产分割纠纷,但他反问道:“我举报的这些是不是事实?”
李某和母亲苏某出示了多份证据,这些证据对应三项嫌疑:泄露内幕信息、骗购经济适用房以及违规炒股。
李某和苏某称,在李某和李莉离婚之后,他们收拾东西时偶然发现了一张手机SIM卡。这张卡曾被李莉的母亲使用,SIM卡内存有一条发自李莉手机号码的短信,透露了三一重工的年报信息:“三一重工2006年每股收益1.16元,分配预案十转增十,分红两元,明日发布。”上述短信的发送时间为2007年3月7日10点7分59秒,其内容与三一重工2007年3月8日公布的年报完全吻合。
举报人出示了李莉2006年10月开通该SIM卡的受理单和发票原件,2006年10月李莉报考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的信息单原件,和证监会法律部2006年12月的通讯录复印件,以证实该短信是发自李莉手机。
对于李莉所辩称的手机号码一直不是自己使用,举报人回应道,李莉在单位通讯录和博士研究生报考信息单上岂会留下一个不常用的号码?曾在证监会法律部工作的李莉经常出差,又岂会将工作手机留在家中供他人使用?
举报人又出示了一份盖有宣武区房屋管理局查档专用章的经济适用房的文件原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和一份租房合同。文件显示,2003年7 月,李莉申购了中华企业下属北京中房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42.8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这套房子位于宣武区红莲南路乐城家园。
蹊跷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上李莉的工作单位地址为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上,李莉单位变为“北京益乾行商贸有限公司”,文件核准经办人也是李莉。该文件证明李莉上年家庭总收入为五万元。
文件显示,李莉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收入核定和支付定金在同一天完成,举报人提出,这与正常流程相去太远。
此外,一份租房合同显示,购买了这套房之后,李莉便转手将其租于他人。
最后,举报人出示了银河证券月坛营业部的历史委托明细和交易记录原件。这些文件显示,李莉的电话号码曾在2007年1月11日到4月19日间七次委托交易中海海盛、北辰实业、海欣股份和S*ST秋林股票,但每笔买卖金额并不大,其间账户余额也从未超过4万元。
艰难举报
举报人称,李莉于2002年2月通过正式招考进入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之后先后在证监会法律部和行政处罚委办公室任职。
“好多人以为我是过了两年才举报这个事儿的,其实大家不知道我们已经举报两年了,但一直没有结果。”举报人李某说。
一份落款为证监会的介绍信,为艰难的举报之路留下了记录。这份介绍信上,证监会印章清晰可见,显示2008年6月26当日,证监会委派纪检监察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但举报人说,时至今日,尚未得到一纸回函。
“他们说,哪个工作人员没有七大姑八大姨,怎么能管得住他们不炒股;又说也查过了,李莉母亲当天没买,没造成后果,就没有追究的意义了;还有工作人员说,股市没有造成波动,泄露信息不一定赚了,也可能赔了。这些我都有录音。”苏某说。
“刚开始我跟你举报是相信证监会纪检部门能处理这个问题,但其答复太不尽人意了。比如她的资金量小,当然不会对整个市场造成波动。她的母亲没买,是不是把消息还泄露给别人了呢?”苏某说。于是他们又将上述问题分别反映到法院、检察院和北京市住建委。但直到现在,上述部门也无一给出答复。
举报人称,如纪检部门需要,自己愿随时配合将掌握的手机SIM卡交由权威机关验明真伪。
因内幕信息传播无影无形,长期以来,证据的搜集和确认都是内幕交易案件认定的难点,这也是为何广发证券董正青案一审时,当事人不惮当庭翻供的原因。
但在李莉事件中,因举报人掌握铁证,且证据丰富,其难度并不高于董正青案。但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相关部门对李莉是否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依然难以“定夺”。
撇开内幕交易不谈,李莉作为证监会与稽查、法律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涉嫌控制其前夫股票账户,通过电话委托下单的方式亲自参与炒股,可谓知法犯法,监管机构何以不作为?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在现实的操作中,又是如何落实与问责?若非婚姻破裂导致财产纷争,前夫举报,还有多少个李莉隐于台下?未能正己,焉能正人?
涉嫌多重违规
如举报属实,身为证监会工作人员的李莉已涉嫌多重违规。
李莉将未发布的年报信息透露给其母,这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如李莉实际上是指示其母从事内幕交易,其罪责就更加严重。《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在列。“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也明确地被划定在内幕信息的范围内。
李莉前夫称,自己开设有证券账户,婚后李莉就用他的账户炒股,自己则再没有使用过这个账户,直至离婚后,自己才将这个账户的股票清空。离婚案中,李莉还要求将这些炒股收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被废止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曾详细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提供咨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在2009年11月,该守则被《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取代,而后者仅有模糊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证监会于29日回应称,年报利润分配预案不属于证监会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公司从未将2006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李莉的母亲从未买卖该公司股票,其前夫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也未买卖该公司股票。证监会称,经查证,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证监会的解释难以令人满意。
“在确定楚李莉有没有犯罪之前,证监会必须解释清楚,李莉的信息是哪里来的,是在工作中接触到的,还是道听途说得到的;即便是道听途说得到的,也可能涉嫌传播内幕信息。”该人士说。
“李莉一度辩称这个手机号码是她母亲使用的。那么,李莉的母亲从哪里得知了这个内幕消息,又为什么要用自己的手机给自己另一个手机发短信?实在说不通,因此后来又改口说没用过这个手机。” 举报人告诉记者,证监会对李莉的调查并未揭示其中的荒唐,反而止于“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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