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财务顾问从事并购重组业务最低要求

证监会明确财务顾问从事并购重组业务最低要求

证监会明确财务顾问从事并购重组业务最低要求 更新时间:2010-12-3 7:43:27   中国证监会2日发布《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及其附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4号》,明确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使申报文件标准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专业意见附表》规定的关注要点是对财务顾问从事相关并购重组业务的最低要求。

《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明确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收购人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人的实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收购程序、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和其他事项。

《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明确了财务顾问在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交易对方情况、购买资产状况、出售资产状况、交易定价公允性、债权债务纠纷风险、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对上市公司影响和其他相关事宜。

《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明确了财务顾问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交易对方情况、定向发行购买资产情况、交易定价公允性、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相关事宜。

《专业意见附表第4号》明确了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是否符合回购条件、回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交易定价公允性、回购须获得的相关批准、对上市公司影响和其他相关事宜。

“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分析和揭示风险。”上述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财务顾问办法》、《重组办法》、《收购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所填报的《专业意见附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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