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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经侦立案标准
虚拟货币交易容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首先应该是一种经营行为,经营行为之所以非法是因为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假借投资交易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明显不同于市场经营活动,未产生扰乱正常虚拟货币市场秩序的影响。上述观点实质上是认为只有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的经营行为才是非法经营中的“经营”,即认为禁止经营领域不应当存在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法律位阶较低,不足以成为入刑的前提条件,但此类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业务包括买空卖空的虚拟标准化合约交易行为,因此可按照非法期货交易来规制。但相应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往往都是证明涉案的交易平台是否具有期货交易的资质,并不出具涉案平台所进行的交易是否属于“类期货”的模式,对此是否可以由司法人员依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来认定也产生一定的困惑。
东营虚拟货币案例判决书
1.东营虚拟货币案例已经有了判决书。
2.根据报道,该案件中的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这是因为被告人通过虚拟货币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这个案例的判决书可以引起我们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和管理的重视,同时也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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