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培训融资租赁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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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上的商铺可以做融资租赁吗?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商铺是否可以租售,需要查阅其是否办理了土地变更手续及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等。工业用地上建设办公楼,涉及土地使用性质的转变,需要在建设前事先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缴纳出让金,方可以变更。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后,还需要到建设机关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只有取得了合法的手续,才可以租售。法律依据:《土地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容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第四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造企业融资租赁流程规划一、项目初审

1.1向企业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1.2调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要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节省前期费用,承租人或出卖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原则。

1.3由准备承租的企业填写《租赁项目登记表》(或《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代替项目可研报告),租赁公司根据表内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条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二、项目评估

2.1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得项目论证第一手资料。

2.2在租赁公司内部正式立项对,由市场人员撰写租赁项目评估暨申请报告。

2.3将评估报告交市场部主管、项目(独立)审查部门评审,决定项目取舍。

2.4将项目归档立案,以备今后对项目的进程和风险检测进行对比、控制和调整。

三、商务谈判

3.1谈判原则。商务谈判的条件一定要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对应,并且不能脱离租赁本质特征。要求承租人对供货商的选择务必货比三家,特别在售后服务方面对供货商要有严格的要求。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企业以技术谈判为主双方在供货合同上签字,作为企业认可商务条件的依据。

3.2询价、比价。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双方共同掌握的供应商资料,向有关厂商发送询价单。对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做充分的了解和调查,确定可能的合作对象。对拟合作的设备厂商至少要有三家在技术、价格、性能、科技含量、备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定最优厂商。

3.3商务谈判。租赁公司根据项目条件和企业协调制定基本的商务条件和谈判方案。租赁公司办理内部购置租赁物件申请文件。由评估小组对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批,选择合适的厂商,进行实地商务考察(如有必要),租赁三方当事人进行商务谈判。办理购货合同审批手续,申领购货合同号。如果租赁物件是从国外进口时,应由租赁公司向国家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租赁谈判

根据商务条件确认租赁条件:

4.1根据供货合同用款期,确定租赁合同起租日。没有宽限期的可以递交开证押金或直接付款日期为起租日即租赁开始日。有宽限期的以用款第一天为起租日,承租人希望以最后一次用款期为起租日的,需支付用款期额外利息或将利息摊入租赁成本。

4.2将所需要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费用记录概算成本作为计算租金的基础,当供货合同执行完毕后,调整概算成本为实际成本。

4.3根据当期的市场利率、加上合理利差确定租赁利率。

4.4根据折旧规定、设备使用寿命和最低租期的限制,确定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余值。

4.5根据可行性报告的创造利润能力,通过租金测算,调整、确定每期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6承租人取得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如有必要)。

4.7承租人到当地办理偿还外汇租金的换汇手续(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以人民币结算,则无必要)。

4.8签定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

4.9办理租赁合同审批手续,申请租赁合同号,批准后对外签字、盖章,并与购货合同同时生效。

4.10市场部建立项目台帐,安排进程;市场部、财务部门建立租赁债权明细台帐;办公室建立项目档案。

五、购货合同流程

5.1付款、审单

5.1.1如果进口租赁物件购货合同为一次性付款,没有宽限期,付款采用信用证(L/C):按购货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开信用证。如果银行要求提前押付开证资金时,起租日应调整为动用租赁公司款项那天开始。当接到装船通知单以及相关运输单据时,经过审单确认无误时对外付款。

5.1.2如果分期、分批付款和交货或有宽限期时:应以首期动用租赁公司资金为起租日,付款原则同一次性付款。或以最后一期动用租赁公司资金为起租日,但必须把前几期的利息支付给租赁公司或摊入租赁成本。付款原则同一次性付款。

5.1.3预付货款和尾款。必须有承租人出具的付款同意书,才能支付给供货商预付货款。必须有承租人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证明,才能支付给供货商尾款。

5.2运输、保险。进口租赁物件一般以CIF条件交货,在购货合同签定之后,由供货商办理运输和运输保险事宜。

5.3交货。当供货商安排完装船,并将有关单据交给租赁公司时,租赁公司应把运单、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有关单据交给承租人,完成租赁物件的法律移交。

5.4报关、商检、提货。如果租赁物件从国外进口,租赁公司应将有关提货单据连同进口许可证交给承租人,由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在当地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商检手续。承租人负责提货和到租赁物件安置地的内陆运输。

5.5安装、调试、验收。由租赁物件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现场安装调试租赁物件。合格后承租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给供货商和租赁公司,如果有必要的话,租赁公司凭此付给供货商购货合同尾款。

5.6索赔。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件有瑕疵或安装、调试、质量标准等达不到购货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向供货商索赔。

5.7资产保险。在交货前承租人要以出租人为收益人对租赁物件投保财产综合险、机器毁坏险等租赁合同规定的险种。

5.8资产标识。将租赁物件进行标识粘贴和监督承租人将租赁资产做会计处理。

六、租赁合同流程

6.1明晰租赁债权。监督承租人是否将租赁设备列入财务报表,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帐簿。如果建立,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副本,将租赁物件粘贴租赁资产标签,或喷涂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标志。承租人按《企业会计准则》文件规定,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通过(非全额)中小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可享有的折旧政策。出租人调整租赁计算表,列立租金偿还计划书。合同双方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会计科目。

6.2回收租金。在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月,给承租人发送还租准备书,承租人筹措还租资金。在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星期,给承租人发送还租通知书,如有必要承租人在外汇管理局办理换汇手续。在租金应付日向财务部门询查租金是否到位:如果没有到位查询原因;如果近期到位,到位后,计算迟延利息通知承租人支付并追索到位;如果租金正常到位,给承租人开据租赁收据,租金必须由承租人直接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出租人,中间不得经过他人转手。

6.3租赁结束处理。如果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正常回收,按合同的要求处理租赁物件: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余值的项目,在收取名义货价款项后,将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开据销售发票。承租人凭此将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双方结束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留有租赁余值且承租人愿意继续续租,承租双方签定续租合同;租赁合同留有租赁余值但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或拍卖或转租他人。承租人将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移出本企业资产帐簿,不再享受提取折旧的权利。

七、租赁合同管理

7.1项目归档程序

7.2租金提醒程序

7.3租金接受程序

7.4租金催收程序

7.5项目监控程序

7.6租赁物件诉讼保全程序

7.7租赁物件提存程序

7.8租赁物件索赔程序

7.9租赁物件标签

7.10租赁统计

7.11财务、业务报表

八、风险监控系统

8.1商务风险

8.1.1风险预测。对供货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对欲购租赁物件的先进性、技术寿命及行业市场等进行分析。

8.1.2风险防范。选择资信良好的供应商作为市场合作伙伴,选择技术先进、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机械设备作为租赁物件;尽量采用C.I.F价格,减少装船风险;选择资信良好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

8.1.3风险监控。对资信发生变化的供货商进行监察,对于不符合供货合同要求的单据拒绝付款,跟踪业务进程,监测商务风险。

8.1.4风险化解。在未支付货款前发现供货商有问题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租赁风险监控程序。对于出险事故,及时从保险公司索取补偿。在商务阶段,发现承租人出现问题时,终止或转卖购货合同。

8.2金融风险

8.2.1风险预测。对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进行监测,预测政治和经济的重大变化对金融的影响,对利率市场进行近期和中期预测,分析对中小企业融资和还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来源能否降低,浮动利率的转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承受利率变化;对汇率市场进行近期和中期预测,分析汇率对中小企业融资还债的影响,作出中短期汇率预报。

8.2.2风险防范。研究金融市场寻找有利点和不利点,寻找防范措施,不定期调配外汇头寸,减少汇率损失建立外汇调剂渠道,以备承租人没有外汇偿还租金而引起的汇率损失;禁止短期资金长期使用,禁止投资股票和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利用长期低息资金祢补短期高息。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

8.2.3风险化解。用调期技术转换利率和汇率债权风险,利用外汇调剂渠道,调剂外汇头寸,化解承租人没有外汇偿还租金的风险。

8.2.4风险转移。尽量多的吸收和利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基金,多方寻找出资人,减少自有资金的使用,对汇率疲软的币种以购买远期汇率的方式转移风险,执行租赁风险监控程序。

8.3租赁风险

8.3.1风险预测。选择资信良好的生产企业作为租赁业务的合作伙伴,对国内外经济热点进行跟踪预测,上项目前必须判定企业信用等级,以此决定租赁成本和风险;对承租人过去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承租人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与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对现有租赁资产进行软性拍卖,掌握二手市场行情。

8.3.2风险防范。承租企业法人、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对承租人经营状况进行跟踪了解,建立信息中心,及时交流和处理不良信息,建立呆帐准备金,建立二手设备退出渠道,适量开展委托租赁业务。

8.3.3风险监控。对租金偿还进程进行巡回跟踪,租赁债权超过一个工作周,应收回迟延利息,超过三个月将作为不良债权处理,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和可研报告比较对照寻找差距,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测。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

8.3.4风险化解。对出现违反租赁合同的事件,按合同规定,加快收回租金,结束租赁项目,将租赁物件收回拍卖,同时对承租人和担保人进行起诉。利用资本市场将债权证券化,开展租赁保险,将企业风险转为社会风险,调整、修改风险防范系统。

8.4管理风险

8.4.1风险预测。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随时检查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坚持财务日报、月报、年报制度。

8.4.2风险防范。资金流转签字制度,项目评估审查制度,回收租金必须直接汇入租赁公司帐户,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建立人才流动离任审计制度,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合法经营,规范管理。

8.4.3风险监控。建立民主经营监督机制,根据现金流量表和责权发生制的财务报表,综合考核企业经营状况和能力。通过考核资金利用率,考核企业经营能力,控制应收帐款与总债权的比率,防止不良资产的扩大。控制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资信度,建立计算机自动管理和风险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制度等。

九、实务运作

(一)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9.1中小企业决定采用租赁方式筹取某项设备时,首先需取得租赁公司的融资条件和租赁费等资料,并加以比较,从而择优选定。

9.2办理租赁委托和资信审查

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

9.3选择设备

选择设备的方法有:由企业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由企业先同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然后将合同转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付款;经租赁公司指定,由企业代其订购设备,代其付款,并由租赁公司偿付贷款;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协商洽购设备等。

9.4签订购货协议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应商三者参加签订。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商订购,并签订订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

9.5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两部分。

9.6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融资租赁可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由当事人约定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9.7租赁物件交货

制造厂商将租赁公司订购的设备到期直接拨交给承租人,并同时通知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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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办理验货与投保

承租人收到制造厂商交来的设备后,即进行安装并运转试验。租赁公司根据验收情况向厂商支付设备价款,并开始计算租赁日期,计收租赁费用。同时租赁公司根据租赁物件的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9.9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向租赁公司分期交纳租金。租金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以及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9.10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供应租赁物件的制造厂商或其他有关供货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9.11税金缴纳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各自向税务机构缴纳应负担的税收。

9.12租赁期满处理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的设备一般以象征价格(一般是残值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转给承租企业,也可以以低廉租金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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