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负责人诈骗客户超5000万被判无期券商承担70过错责任

营业部负责人诈骗客户超5000万被判无期券商承担70%过错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日前,东莞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假借公司名义骗取投资者投资者超5000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一审法院判定该营业部只承担50%的过错,赵姓投资者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判决营业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

判决书显示,经查明,被告人于某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利用其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假借东莞证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人签订基金合同或者承诺协议,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账到其指定的公司或者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赌博挥霍。

2017年12月23日,于某主动到沙河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经查明,其累计骗取投资人投资款5194万元,案发前已返还340.49万元,实际骗得4853.51万元。

法院认为,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于雷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2019年4月大连证监局曾对涉事营业部采取监管处罚,认定其存在内部管理疏漏的问题,尤其是于雷的犯罪行为存续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涉事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对此均未察觉,存在严重用人失察、对营业部负责人监管不力的责任,显属存在过错。

对投资者赵某而言,其正是基于对正规证券公司的信任以及于雷的身份而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最终造成损失,显然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具有更大的过错,而该过错与赵某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赵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明显小于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的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东莞证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赵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涉案合同已被认定无效,故其损失应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即本金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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