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份问题通报近20家险企健康险产品被点名存在四大问题

第四份问题通报!近20家险企健康险产品被点名存在四大问题

对保险公司报备的产品,监管正严格核查,并定期通报核查中发现问题,要求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

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这已是去年1月首次通报以来的第四份产品问题通报。

最新《通报》点名近20家人身险公司,通报指出的问题产品主要集中于“健康保险产品”领域,涉及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医疗保险等。产品存在的问题包括:产品设计不符合回归保障导向;条款表述不清晰、易引发纠纷;费率调整表述与最新规定不符等。

同时,《通报》还有海保人寿存在意外险违规经营问题、禁止各公司利用通报内容进行行业诋毁等内容。

产品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与过去的三次通报类似,本次《通报》显示监管在产品核查中发现仍然存在产品设计、条款、费率厘定、报备流程等的四大方面问题,只是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在产品设计问题上:

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

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条款表述不清晰。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三是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如,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海保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和德华安顾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上,主要是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不符合规定。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其他问题方面,一是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二是备案材料信息填写不规范。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太平养老某重大疾病保险,费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未更新。

海保人寿存在意外险经营违法违规问题

此次《通报》还显示险企存在意外险经营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在现场调査中发现,2019年3月至5月中旬,海保人寿通过易康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平合销售好生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除根据地区、职业等因素进行费率浮动外,还参考了客户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没有完全按照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对费率浮动进行管理。二是与易康吉经纪约定的佣金费用率大幅高出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水平。

《通报》称,海保人寿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

健康险新规已施行,一波新产品在路上

另外,此次《通报》还包括“需关注的问题”,提示各家险企健康险新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一些新的要求需要注意。

一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二是含有保险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三是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部分公司在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

四是产品备案材料中的总精算师声明书和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中,关于原保监会的相关表述应按机构改革后最新名称进行调整。

某中小寿险公司产品相关负责人对券商中国记者称,公司最近正在对照新规定研发设计新的健康保险产品,至少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从此前的10天延长到15天,产品相关条款要作出修改,一波新的产品正在陆续上市。

不得利用通报内容进行行业诋毁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还在《通报》中提出,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利用通报内容进行行业诋毁,不得将通报内容作为营销炒作、不正当竞争工具。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我会将严肃追求相关公司和信息传播人员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通报》所示问题为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各公司要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同时,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产品开发的规范管理,严格对照历次通报内容进行自查,加强对产品条款制定、费率厘定等工作审核把关,确保产品依法合规。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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