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石《土地登记条例》成型
物权法基石《土地登记条例》成型 更新时间:2011-1-20 10:12:54 本网记者获悉,作为《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主要配套性法规的《土地登记条例》已经起草完毕。《土地登记条例》由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起草。
现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在法律效力上只是一个行政规章。相关人士介绍,国土部将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相关研究为蓝本,加紧推进立法工作,上升到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土地登记条例。
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土地登记是一切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可谓物权法的基石。
2007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中一半以上的条文涉及土地管理,其中直接与土地登记相关的有25条,“登记”的字样共出现了108次。
据悉,北大版的《土地登记条例》中,针对目前土地登记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做了综合考虑,还增加了关于空间权登记等方面规定。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认为,相关起草工作“为土地登记立法乃至不动产登记立法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月11日,在国土资源部多位官员参加的“课题”会议上,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对“《土地登记条例》起草项目”做了详细的说明,涵盖总登记、初次登记、权利期限的起算问题、异议登记的效力、登记簿问题、空间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2006年,国土资源部在《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0年,地籍管理要实现以下主要发展目标,积极参与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和土地权利立法。
但相关立法工作推进并不顺利。
对此,有基层国土资源局官员认为,《土地登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只能从法律制度的层级上加以解决,否则在执行中就会出现与地方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不一致。
虽然,早在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就已经明确了包括土地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不过,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以来,有立法权的各地地方人大因换届等客观原因未及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立法活动。
并且,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物权法强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并未起步。2007年年末,国土资源部部根据《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发布第168号令出台布《房屋登记办法》。
国家机关这种对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的人为分割,造成了土地变更登记中存在着相当混乱的情况。不过,现在看来《土地登记条例》的起草仍未摆脱部门利益的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