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备案初审权下放县里也能拍电影【新闻】

电影备案初审权下放 县里也能拍电影

电影备案初审权下放 县里也能拍电影 更新时间:2010-3-9 0:09:15   今后,除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外,部分电影的备案和影片初审权将下放到省级广电机构。国家广电总局这一权力“下放通知”发布后,其影响正在逐步凸显。  民营公司可在当地备案初审  “以后再拍电影,影片备案、领许可证就不用老往北京跑了,在当地就可以完成。”看到国家广电总局改进电影剧本备案和影片审查的通知后,湖南一家民营影视制作公司工作人员刘靳的第一反应就是以后出差少了。  根据广电总局的通知,各省级广电部门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备案,做出决定后要上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审核后,将在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公布备案结果。之后,省级广电部门便可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备案回执单》,对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  影片拍摄完成后,将由省级广电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终审。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影片,备案和审查都由广电总局负责。  对于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和北京这6个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外,还可对除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外各类影片进行终审。  “此次电影审查权向省级广电部门下放后,受影响最大的就是民营制片公司。”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处长周建东解释说,此前持有长期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公司可以在当地省级广电部门初审,没有长期许可证的制片公司影片要直接向广电总局电影局送审,这主要是指民营制片公司。今后,这些民营制片公司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的广电部门进行影片初审。  据了解,各省级广电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技术设备等情况要报广电总局备案。  “电影备案和审批权下放应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个别省级广电部门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不能承担影片审查的,需要提出书面报告,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周建东表示,广电总局将于3月16日召开会议,对全国广电局分管电影的副处长及相关人员培训。  电影备案时间有望缩至一周  广电总局下放电影备案和审查权虽然只是一个小动作,但是对电影制作企业的运作却有不小的影响。  根据现有规定,广电总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即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拍摄。在审查阶段,对于混录双片,广电总局要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决定,标准拷贝则要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虽然有关电影剧本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没有变化,但根据各地的工作效率,备案审查的时间都有可能缩短。”周建东说,备案公示后,电影剧本备案回执单等原来由广电总局发放的单据也将由地方发放。  虽然不受此次调整影响,但北京电影制片厂项目经理蒋有智还是表示,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初审权的下放,电影通过备案和审查的时间将得到有效缩减,电影运作的整体效率将因此大幅提升。“毕竟原来都集中在广电总局的几千份电影备案申请将分散到全国几十个省级广电部门,任务少了,审批时间也会相应缩短,一部电影备案原来需要近一个月的时间,现在估计一周多就可以完成。”  据了解,2009年,除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外,在广电总局备案的影片有将近1700部。新政策实施后,也就意味着,这近1700部影片都可以经由所在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除了可以缩短电影运作时间外,备案权的下放也引起“由于各地信息不畅通,是否会出现大量雷同或类似的影片”的疑问。在电视剧方面,就曾出现过一个剧本拍出两部电视剧的事件。名为《大境门》和《大商道》的这两部电视剧出自同一编剧同一剧本,只是剧中人物名称和次要人物发展略有不同。最终,一个以剧本著作权侵权为由,另一个则请求确认不侵权,两部电视剧的投资商分别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各省级广电部门在将经同意电影剧本备案的情况上报广电总局时,要提供影片名称、备案单位、编剧实名、300字左右的故事摘要、备案意见等。  “省级广电机构备案上报广电总局,并不是简单的汇总,而是要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核。”周建东表示,如果有地方上报的影片出现撞车现象,广电总局会进行协调。此外,也可能出现上报题材以前已经拍过,但省级广电机构并不清楚,广电总局审核时如出现这种情况也会告知送审方。“同一类型的题材如果一下拍好几部,肯定市场不好,重拍也不是不允许,主要还是考虑市场,考虑到投资方的利益。”  县级工商注册公司也获拍片权  除了部分影片的备案、初审工作下放到省级广电部门外,广电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  “通知中所指的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也就是说,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制片公司也获得了拍片权利。”周建东特别指出,根据此前规定,只有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才可以拍摄影片。此后,对影片拍摄方的限制也有所放宽。  周建东表示,广电总局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地方特别是南方的一些县级市,具有一批有较好经济实力的影视公司,因为没有直接拍片的权利,他们想拍摄电影必须要跟别人合作。即使实际操作都由这些影视公司完成,但影片拍摄完成后,名义上却是别人出品。“影片本身质量是最关键的,与其这样,还不如放宽拍摄限制,调动各类影视公司的积极性。”  他还表示,因为县级登记注册的影视公司没有拍片权,也就意味着他们没有版权。拍摄放宽后,虽然在电影数量上不会有很大变化,但这样赋予了有意拍片的电影制作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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