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公司的人员结构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很多朋友对于虚拟货币公司的人员结构和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虚拟货币是传销吗?
  2. 400亿币圈大案!200万人血亏背后,虚拟币是如何收割“韭菜”的?
  3. 虚拟货币kyc什么意思
  4.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虚拟货币是传销吗?

虚拟经济与传销有本质的区别,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可以说这两者之间没有联系,既不相互从属,也不相互包含。

1、什么是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是区别与实体经济的。

虚拟经济的概念由马克思提出的虚拟资本衍生而来。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是在借贷资本和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包括股票、债券等。虚拟资本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可以作为资本增值,但本身并不具有价值。

我们身边经济能接触到的虚拟经济比如股票、证券、期货、期权等,这些与我们生活的基本物资并没有必然联系,虚拟经济的发展与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并没有关系。

虚拟经济有一定发展对国家经济有好处,但过度发展的虚拟经济并无助于国家经济发展。就如同现在的国内经济,资金都在虚拟经济内周转,而没有转到实体经济中,所以大多数人仍然觉得钱难挣。

2、什么是传销

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发布全面禁止传销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传销被正式定性为非法。

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与传销相近的销售形式是直销,直销是合法的,可以申请直销牌照,有了直销牌照以后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发展,传销是非法的。大家之所以把直销和传销混为一谈,是因为在销售形式上有相近之所,直接也可以发展下线,传销当然更是以发展下线为唯一盈利方式。

区别传销最直接的办法是,传销没有产品,直销有产品。另一个直接的区别是,直销不收加盟费,卖了产品拿提成,传销都会和你要加盟费,不管以什么名目,反正卖不卖产品他们不管,收你钱才是他们的重点。

400亿币圈大案!200万人血亏背后,虚拟币是如何收割“韭菜”的?

虚拟货币在一系列监管动作之后,价格出现了高台跳水。这两天我们看到的都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爆仓的消息。动辄几十万人,几百亿的资金灰飞烟灭,悲惨可想而知。

其实这些炒作虚拟货币爆仓亏损的人,也并不值得同情。贪婪让他们丧失了最后的底线,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最后被残忍的收割了,只能说两个字儿:活该。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商品,有人买有人卖,这个本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这个游戏只能是一部分人能玩,比如马斯克。说白了就必须是有钱人,亏了也无所谓,就玩个心跳。

但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人来说,玩虚拟货币就风险太大了。股市至少还有几只股票,背后还有上市公司。而虚拟货币则纯粹是庞氏骗局,背后什么也没有,只不过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幌子,引诱人们上钩。

虚拟货币收割韭菜太容易了,就是背后看不见的那几个人说了算,想涨多高想跌多低完全随心所欲。而那是幻想一夜暴富的人们,则像傻子一样被玩的团团转。

既然风险这么大,为什么那么多人趋之若鹜?说白了就是诱惑力太大了,看到别人一夜暴富了,自己那颗不安分的心就开始蠢蠢欲动了,结局自然很惨。

如果还有哪些人想去操作比特币的话,还是奉劝你们,不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话,还是歇着吧。这个钱你挣不了。

虚拟货币kyc什么意思

KYC是KnowYourCustome的简称,字面意思是:了解你的客户。KYC认证其实就是一种实名认证机制,主要用于预防反洗钱、身份盗窃、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

KYC认证通常和AML反洗钱分不开,它们是金融领域里的专业术语。KYC的意思是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的缩写),为什么要了解你的客户呢?为了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需要反洗钱ALM(即AntiMoneyLaundering)。所以需要实名认证,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和常住地址。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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