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信托计划书私募基金投资信托计划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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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闲置资金大概100万,是否买固定收益的信托还是购买阳光私募?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一直不能退出怎么办?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的区别如下:

1.信托:即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它涉及投入信用的委信托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和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三方。

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2.资管计划: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3.基金,这里是指公募基金,即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4.私募基金,即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实从定义基本可以进行基本区分,4者的主体不同,另外形式及对象也都不同。当然具体区别,还需要更加细致的进行理解,这里只给出基本的说明。

闲置资金大概100万,是否买固定收益的信托还是购买阳光私募?首先,我们要看下信托和阳光私募的区别。

信托一向是固收产品的佼佼者。许多稳健型投资者都热衷于购买信托。信托的优势在此不多说了。但目前来看,资管新规后信托已不再刚兑。看起来高大上的产品现在也隐藏风险。

阳光私募,风险系数相比就更大些。毕竟其投资方向是二级市场,股票的风险不言而喻。但我觉得选择明星阳光私募产品,再叠加好的时机,也未尝不可。

其次,清楚两者区别,风险收益大小之后,就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考虑了。说实话,100万的资金买信托还不太够。现在好的产品基本都300万起,即使有小额100万就可以买的信托,基本也是小信托公司产品。刚才也说了,信托现在的风险暴露的很多,选择大机构的更有保障。想要买到安全性高点的信托,您的资金不够。

如果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比如可以承受百分之30的本金损失,可以考虑阳光私募。一般私募机构会有止损平仓线,百分之三十也基本都是大家清仓的底线。而且现在股市行情比较看好,倒是可以认真考虑。

再进一步,信托,阳光私募都不符合投资选择。也可以把资金一分为二,一部分买些稳健点的银行理财,证券机构的固收。另一部分买些公募基金,偏股型的基金,一样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机会。这样做个简单的资金配置,一年拿个百分之十的收益大概率是可以做到的。

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一直不能退出怎么办?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一直不能退出的原因在于,不符合股权私募基金设立时设置的退出条件,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是不能退出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退出的目的,例如通过份额转让的方式退出或股权私募基金合同设置的其他方式退出。

下面就根据我以前的工作经验,给大家介绍一下信托制股权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退出安排及非正常情况下的退出方法。最后跟大家聊聊目前国内股权私募基金行业的一些行业动态。回答中可能涉及一些专业名词,如有不懂之处欢迎关注私信我,一起探讨!

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运作方式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或多种形式组合方式等。其中信托制股权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常见的股权投资方式,具有筹集资金快,放大资金杠杠方便等优势。股权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与一般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股权私募基金的投向一般是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下图是信托制股权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简单来说运作过程有如下几步;信托公司设立股权私募基金,并确定第三方托管机构(一般是银行或券商)。股权私募基金募资,即投资人认购股权私募基金份额的过程。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按股权私募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在封闭式运作的情况下,股权私募基金到期清算,并将投资本金和收益返还份额持有人。在开放式运作的情况下,每个申购或赎回日期管理人办理份额持有人的申购与赎回,并在到期清算后将投资本金和收益返还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两点可知,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一直不能退出跟基金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有非常大关系。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退出安排和其他退出方式投资者认购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份额时,与信托公司(管理人)签订的股权私募基金合同中有一个申购和赎回的章节,该章节就是股权私募基金的退出安排和特别情况下的退出处理方式。

下面先看两种正常情况下的股权私募基金退出方式,如下;

第一种:封闭式股权私募基金不设置赎回期,必须要等到私募股权到期清算后投资者才能退出。第二种:开放式股权基金设置赎回期,投资者可以在股权私募基金的赎回期内退出。再来看一下非正常情况的股权私募基金退出方式,如下;

第一种:投资者经过信托公司(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股权私募基金份额进行转让。这也是最常见的特殊退出方式。在转让股权私募基金份额时,基金的估值、费用,以及转让后的份额持有量都需要注意。在份额转让后任一投资者的持有份额数量不能低于一百万份,此外还会产生一些费用,例如过户费等,具体细节投资者可以查看股权私募基金合同。第二种: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或监管和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非交易过户也是退出的方式之一。具体的操作也以股权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三种:在股权私募基金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特殊约定条款来退出。股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一、股权私募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

截止2020年4月末,股权私募基金和各类私募基金的数量及规模占比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

截止2020年4月末,股权私募基金数量占所有私募基金的33.86%,与股权私募基金类似的创业投资基金占10.11%,两者合计43.97%。截止2020年4月末,股权私募基金规模占所有私募基金的62.87%,与股权私募基金类似的创业投资基金占9.33%,两者合计72.20%即,股权私募基金的数量虽然没有证券私募基金的数量多,但股权私募基金的规模更大。截止2020年3月末和2020年4月末股权私募基金和其他各类私募基金的数量及规模如下表所示(单位:只、亿元)。

由上表可知;

截止2020年4月末,全国私募基金规模总额为143375亿元,比上月增加879亿元。其中股权私募基金的规模为90137亿元,比上月增加741亿元。截止2020年4月末,全国私募基金数量总数为85382只,比上月增加311只。其中股权私募基金的数量为28910只,比上月增加57只。证券私募基金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个重要主角,截止2020年4月末,证券私募基金数量为44277只,证券私募基金规模为26223亿元。二、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机构

截止2020年4月末股权私募基金和各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数量及其占比如下图所示(单位:家)。

由上图可知;

截止2020年4月末,全国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与其类似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家数合计为14991家,比上月增加17家。截止2020年4月末,全国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与其类似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家数合计占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数的60.94%。另外,截止2020年4月末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数为8887家,比上月增加2家,占所有私募基金家数的36.13%。截止2020年4月末,各类托管机构的私募基金托管数量如下表所示(单位:只)。

由上表可知;

截止2020年4月末,商业银行托管的股权私募基金数量为13773只,证券公司托管的数量为3858只,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数量仅有3只。而与股权私募基金相似的创业投资基金托管方面,商业银行托管的创业投资基金数量为4074只,证券公司托管的创业投资基金数量为713只。证券私募基金的主要托管机构与股权私募基金恰好相反,证券私募基金主要以证券公司托管为主。截止2020年4月末,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私募基金数量为33516只,商业银行托管的证券私募基金数量为2143只,此外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私募基金数量为6只。总结综上所述,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

信托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一直不能退出在于股权私募基金的申购和退出安排。正常情况下非赎回期或非到期清算的股权私募基金是不能退出的。特别是封闭式的股权私募基金没有赎回期设置,正常退出仅能通过到期清算的方式。在不符合上述退出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份额转让的方式退出,前提是经过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并在符合监管条件下才行,不过在份额转让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此外,如果股权私募基金合同有特殊约定退出方式的,也可以通过该特殊约定退出。股权私募基金的数量没有证券私募基金的数量多,但股权私募基金的规模比证券私募基金更大。截止2020年4月,股权私募基金规模占全部私募基金规模的62.75%。在股权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数量方面,股权私募基金和与其类似的创业投资基金合计14991家。在托管机构的选择方面,股权私募基金更多是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而非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一厢萌宠:CIIA持有人,用数据浅析财经,养萌宠温润生活!

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用的材料较繁杂,下面按照该平台的登记备案的信息填写顺序对所需材料做一个梳理。

信息填写分为9个大块,依次为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等。除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两块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其他7块内容均需上传相关材料。

1.1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基本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明确机构类型:按照中基协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种之中选其一,不可多选。首先三种类型所需制定的制度文件等材料均有差异,其次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不应冲突,不应包含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因此申请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类型,保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以提高审核通过率。

1.2相关制度信息

需要提交的内部制度信息文件较多,各机构应参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机构应使用不同的制度,例如私募基金证券类机构和股权类在制定制度时应有所区分;另外注意制度之间不应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中基协还会审查这些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是否相关团队人数过少,无法实现制定的风控制度等。

1.3实际控制人

这里需要注意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指控股股东(或排除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1.4高管信息

因为系统内只能填写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所以如果高管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登记个人信息,应该先登录该系统进行注册或登记。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注意,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1.5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应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要求,聘请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从中基协备案登记的情况看,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因此建议不要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并由律师将登记备案信息和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核对,于信息及材料提交前做好审查核对工作,有助于申请机构尽快通过中基协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1.6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核结果及其他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必备的文件多达29-31份,因此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指导,确保材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完备性。根据中基协规定,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退回补正次数的限制: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被锁定3个月。

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

私募面临的监管框架

从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到2017年,监管层对私募基金陆续发布了多项管理规定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我们对当前私募基金面临的监管做了一个梳理,主要的框架如下,经过梳理,目前私募至少受12项以上的法律及规定监管:

3.1私募面临的各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汇总

我们在对私募面临的各项监管进行梳理的时候发现,对私募同一个方面的内容有多项规定做了细化及解释,我们将其中相关的几个方面做了一个汇总。虽然《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并不针对私募基金,但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发行载体和通道,我们也将其有关规定列示在表中,可以看到,目前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在对有关内容的详细规定上稍有出入。目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在这项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资管行业或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

3.2其他合规要点

除去上文整理的内容汇总,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较多管理办法及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我们整理了几个合规要点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每季等固定时间内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每年度四月底之前,填报年度财务报告;遇重大事项,临时向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明确两种募集主体: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2、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设置不少于24小时冷静期,冷静期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3、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

《指引》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分别对应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

基金业协会公告

除了相关的办法及指引,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操作标准及细项发布了多个公告及通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私募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把握监管动向。

私募基金投资信托计划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私募基金投资信托计划书范文、私募基金投资信托计划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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