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又出手!连开11张罚单:中行、招行、吉林银行等中招
继近日10余家银行被罚超1000万后,监管部门继续密集出手,又有多家金融机构吃到罚单!
8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一连披露了吉林银保监局于近日作出的11张罚单,其中工行、中行、招行等均“中招”,罚单中列明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管理不审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调查环节严重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到位、贷前调查不尽职等。
因贷款管理不审慎等
工行长春分行被罚20万元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个人质押贷款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节节高创新型存款产品,吉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8月3日。
值得一提的是,节节高创新型存款产品为工行推出的产品。
因未有效落实授信担保条件等
中行连收3张罚单
与此同时,吉林银保监局一连开出的3张罚单,都指向了中国银行。
其中,《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因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未有效落实授信担保条件,被吉林银保监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20万元。
同时,对该行的刘愚予以警告处罚,因其对中行吉林省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未有效落实授信担保条件负直接经办责任。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中行长春金域支行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调查环节严重不审慎,被吉林银保监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20万元。
因贷后管理不到位等
招商银行被罚款30万元
此外,招商银行也连收吉林银保监局开出的3张罚单。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显示,招商银行长春分行因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被吉林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罚款30万元。
同时,吉林银保监局对该行的沈红和王钦扬均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因其对招商银行长春分行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问题分别负管理责任和主要承办责任,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2月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因贷前调查不尽职
吉林银行一支行被罚30万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和平支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被吉林银保监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0万元。
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
吉林信托被罚40万
除上述银行外,吉林银保监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40万元。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
同时,对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的违法违规行为,李巍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李俊永负合规管理责任,上述两人均被吉林银保监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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