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经济责任审计扩至省部级官员
国务院:经济责任审计扩至省部级官员 更新时间:2010-12-10 7:41:5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施行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审计对象范围扩展为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并要求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涵盖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官员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规定》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规定》要求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等。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等
审计结果将作考核任免依据
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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