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珠海经济特区范围10月1日起扩大至全市
国务院:珠海经济特区范围10月1日起扩大至全市 更新时间:2010-8-27 0:04:34 新华网珠海8月26日电在珠海26日迎来建立经济特区30周年纪念日的当日,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0月1日起,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8月26日20时,中共珠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晓东宣读了《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黄晓东表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送给珠海经济特区30岁生日的最好礼物,也再次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对珠海经济特区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发挥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作用寄予厚望。” 国务院在《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中要求,广东省和珠海市要做好特区范围扩大后的统筹规划工作,要按照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切实做好特区城市管理、产业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等工作,进一步发挥特区在改革开放中“窗口”和“试验田”作用,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建立以创新为内在驱动力的发展模式,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探索经验,为推动珠三角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珠港澳地区共同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据了解,这是珠海经济特区的第4次扩大特区范围: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正式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成立经济特区。当时批准的珠海经济特区面积为6.8平方公里。1983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为15.16平方公里;1988年再次扩大至121平方公里。2009年,横琴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珠海经济特区总面积扩大为227.46平方公里。2010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黄晓东说,国务院在珠海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上批准珠海经济特区扩大范围,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这将解决珠海市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为珠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创造有利条件。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