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更新时间:2010-12-4 7:39:07 国务院办公厅12月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并明确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意见》中,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其中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其次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意见》还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并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意见》强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相关文章:我国出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中国放宽社会资本办医门槛促进非公医疗机构发展大公报:深圳率先建公民社会中国人寿:拟30亿元增资广发行电信业引入民资遇阻制度与自身问题是最大障碍日本北海道拟限制外国人购地产麦考林乡村基股价大跌沈南鹏身家大缩水早评:周四走势与操盘策略公立医院改革明年优先发展县医院微博替代搜索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