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财务造假量化指标织密重大违法退市监管网
随着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出炉,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以更加严格、完善的姿态走向A股市场。尤其在强制退市方面,沪深交易所通过对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指标等条款的增补修订,多维度严厉打击规避退市行径,将对相关上市公司形成警示。有投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直言:“新规超乎预期,条款设计细致全面,整体非常严格。很多条款严格执行起来,将对市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
具体来看,为进一步发挥重大违法退市的警示和出清作用,本次修订新增量化可执行的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指标,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将标准明确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法律界专家向记者表示,重大违法退市此前已经有比较明确的标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和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都会被强制退市,博元投资、长生生物即是先例。此次新增的比例+金额的量化指标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指标,从规则结构来看,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是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细化、补充,提高可执行性,其与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以及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形等,共同构成了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让退市制度更加完整、退市力度全面增强。
在既有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基础上,财务造假的量化指标设计不仅要具有可执行性,更要契合当前市场基本情况,由此也决定了量化指标的出发点是狙击财务造假极端重大案例,形成市场威慑力,而非通过这一指标“一刀切”强制出清大批上市公司。因此,评判量化标准是否合理,还要综合考量标准的可行性、制度设计的功能性,全面、客观衡量新一轮退市制度的效力。
有会计学专家进一步分析指出,从新增指标的设置标准来看,上述条款针对的对象是少数情节恶劣、造假金额巨大的公司。例如,此前给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康得新、康美药业等极端重大案例,并不是全部的上市公司。就“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这一条款而言,其所规范及震慑的主要是把“亏损”做成“盈利”的情况。
从新增指标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比例和金额都比较高,但仍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是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指标。“任何的一笔财务造假都会被计算到虚假记载合计数里面,并且由于会计复式记账的原因,在计算虚假记载合计数时可能会翻倍计算。同时作为比较的基准是‘净资产’,而不是‘资产总额’,造假公司更容易触及这个指标。”上述会计学专家表示。“按照这个标准,如果以后再有类似康美的案例,将会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事实上,重大违法退市并不是此轮改革首次提出。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便推出重大违法退市;2016年,*ST博元为完成股改业绩承诺,曝出票据造假,查实后成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首单实践,形成强大市场威慑;此后,2018年退市制度又再次调整优化,在制度安排上,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重大违法退市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得以更加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而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规修订的重点是,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引入具体可执行的量化判断指标,旨在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力求将重大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清出市场。
投行人士对此表示,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并不多见,只要严格执行就行,不一定要杀伤力很强,重大违法指标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法,并不适合通过此方法退掉所有公司。“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造假行为,打击造假更多的是通过集体诉讼、行政处罚、移送公安等多种途径实现,这与严格实施退市制度不同,退市并不是唯一手段,退市也不是打击造假的最好手段,重大违法退市要突出 “重大”,打击极端重大案例。
在法律界专家看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范逻辑,是上市公司的违法事实是否影响其上市地位。此次退市新规不仅保留了原有重大违法退市相关规则,还结合市场情况增补了量化指标,同时还设计了兜底条款。整体来看,此次新增指标是对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完善,重大违法退市标准更完整了。
近年来,兜底条款在重大违法退市中日益发挥更加灵活、积极的作用。美国的重大违法退市政策就积极运用了兜底条款,无论是安然没有认定为重大违法退市,还是瑞幸认定为重大违法退市,都适用了此条款。
针对财务造假退市指标的量化标准,法律界专家也向记者分析称,“监管层制定量化标准时需要考量很多因素,而且只要有量化标准,就会有规避,就会有漏网之鱼,所以规则中设定了兜底条款,以后再出现极端恶性案件,也有办法。”
从实践来看,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从无到有,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重大违法退市的具体标准、实施程序还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力度也将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改革实践中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