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

解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

解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 更新时间:2010-7-18 0:08:11 改革的深度和广度

《21世纪》:次贷危机爆发至今,美国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是怎样的?法案的出台为何经过了“马拉松式”的进程?

沈建光:金融危机前后,美国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十年里,欧洲特别是德国一直强调美国要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对对冲基金和高杠杆衍生产品的监管。这次危机中的很多问题就是由于投行对次级贷进行证券化打包并销售所引起的。在危机之前,欧盟提出要在全球讨论中加入金融监管的内容,美国则持否定甚至嘲笑态度,因为它认为没有创新,金融就没有活力。危机的爆发对于美国经济、金融的影响很大,所以美国人才会痛定思痛,出台改革法案。美国的监管改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华尔街对美国政府的影响非常大,共和党对监管法案一直持否定态度。

巴曙松:每一次大的金融危机,实际上都是一次重要的对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机会。在此次危机当中,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遭到广泛的严厉批评。通过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重拾国内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和信心,回应各国对于美国金融监管不力的批评,自然成为美国当局的首要任务。

事实上,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在积极救助机构与市场的同时,积极筹备和研究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围绕提案细节的激烈谈判和辩论一直在进行当中。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最终通过立法并付诸实施,需要经历一个必要的修正和博弈的过程。

此次的金融监管法案是美国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全面反思和讨论的成果,尽管其中有不少利益的折衷和妥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未来美国和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所在。

《21世纪》: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症结是什么?此次的金融监管法案是否做到“对症下药”?

巴曙松: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系的缺陷是多方面的,例如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的缺失、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缺失等。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风险行为的“外部效应”,因而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对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宏观审慎监管集中关注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风险因子,从更为全局、而非单个机构的角度实施对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此次的金融监管法案将建立一个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从监管理念上,新的金融监管法案强调对市场创新的制衡。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一直以市场自由化程度高、金融创新活跃而备受称道。但正是由于金融创新过度,使得“次级按揭贷款”、信用违约掉期等创新工具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了金融风险集中爆发。本次改革是对之前强调自由市场和纵容创新的监管理念的一个重要转变,过度的金融创新或对复杂金融产品的使用将被限制,在监管有效制衡下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更加规范和理性。

沈建光:美国此次金融改革算是对症下药了,但也是个渐进的过程。在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美国的监管框架却还是按照从前的模式,各个金融子市场的监管都是相对独立的,没有系统性监管。

新法案所提出的混业监管是一个新的尝试。就我了解,不单美国,欧洲现在也在改变,中央银行的职能在加强。欧洲央行也在试图设立新的机构,专门致力于维持整个欧元区的金融稳定。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过去欧洲各国都有自己的监管当局,欧洲央行基本只有一个协调功能,只管信贷、货币政策,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是比较模糊的;现在却要承担整个欧元区金融体系安全的任务。美联储、欧洲央行的职能都在加强。因为涉及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问题,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市场所能解决的。

《21世纪》:“大而不倒”是此次金融危机给金融监管提出的重大挑战。您认为一系列的改革方案能否扭转“大而不倒”的趋势?美国金融业的行业格局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巴曙松:沃尔克法则的通过,自然会对华尔街的大型金融机构形成冲击,不过,我个人认为,从长期来看,这种冲击也可能是有限的,从技术上看,进行业务范围的区分存在较大难度,同时,华尔街的这些大型金融机构代表了美国现在最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部门,我分析美国不太可能显著限制这些有竞争力的部门,制约美国的总体竞争力。因此,应对大而不倒问题,还需要关注对杠杆率的监管等多重新的举措及其可能的影响。

沈建光:大而不倒的局面很难扭转。金融机构竞争最后的结果必然是集中,有优势的金融机构脱颖而出,越做越大,很难通过人为的监管来限制甚至分拆,而且用行政手段本身也存在问题。

现在能做的是降低这些大机构对整个系统的负面影响,加强对表外业务、场外交易的监管,降低杠杆率,增加储备来降低潜在风险。比如一个做法是让这些机构交特别税,然后攒起来像保险金一样,一旦它们出了问题,就有储备来对付危机。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欧洲所受的损失主要来自其所购买的衍生产品,他们的金融机构本身没有创造这些产品,所以即使在经济受到巨大冲击的情况下,大的金融机构反而比小的好得多,这是值得反思的。以西班牙为例,它对整个金融体系表外业务的监管非常严格,基本上不允许银行经营表外业务,或表外必须转到表内去,这就降低了它的杠杆率和风险。

中国金融监管之鉴

《21世纪》:对于中国的金融业来说,主要的风险来源是什么?美国的监管法案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有怎样的启示?

巴曙松: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金融机构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一直受到多个主体相对严格的监管。因此,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看,不仅要关注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同样还需要关注可能影响到宏观审慎的一系列体制性的因素。

中国金融业的同质化经营模式可以说是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银行的发展强烈的受到统一的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不同银行从发展战略到客户定位等严重趋同,加剧了金融体系中的顺周期性。鼓励多样化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发展多元化、异质化的金融业务模式和业务品种,构建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是改变这一状况的客观要求。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仍应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国外对大型银行的监管方法未必完全适用于中国已经监管较严格的系统性重要银行,监管部门应更加关注在信贷高速增长之后银行的集中度风险、注重监管政策的逆周期调节功能,关注中国大型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性。

中国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重点还应放在非正规金融、地方金融、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投融资平台等。次贷危机后对经济复苏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地方金融平台积累了一定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已向下层移动的大量区县级融资平台,这些投融资平台有不少纯粹处于融资目的,潜在风险值得关注。同时,随着中国银行业涉及房地产金融的程度不断提升,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可能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影响也同样值得关注,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可能是系统性的。

全球监管新标尺

《21世纪》:对于全球金融体系来说,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实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否意味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巨头主宰时代的终结?

巴曙松:金融危机揭示了发达国家金融体系透明度的不足、宏观经济和监管政策协调的失败、普遍存在的监管套利行为以及金融服务行业的道德风险,也表明发达国家所一直倡导的金融架构和运作方式并不完全能为中国和新兴市场国家提供合适的标准,这便为探索一种新的全球合作框架提供了需求。

同时,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也需要全球化金融监管的规则和合作,因为全球化衍生出来的众多的跨国金融机构,这些大型机构涉及到众多的监管部门不同的国家和市场,如果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这些市场力影响巨大的机构,可能转移到另外一个市场。所以,怎样对这些大机构统一监管标准,实现跨国监管合作,这是很重要的新课题。

面对不同的全球治理框架路径,中国也需要认真考虑其在国际金融与货币体系中的重新定位,不仅应当稳步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改变当前中国的贸易大国、金融小国的格局,也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重构,更多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沈建光:金融自由化是否会终结还很难下结论,只能说有所制约,自由的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不是过度泛滥。金融创新的产品到底有无价值,还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定价,最后演变为风险和收益错配的产品?我们不能说监管之后,金融自由化程度受到影响,金融巨头的作用一下子就小了。毕竟很多国家的金融业都是寡头竞争,最后必然会集中为几家比较大的。这一法案很难改变这种趋势。

但新法案首先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一些创新、有影响的行业进行更严格的监管,防止CDO这样的产品出现;其次,降低杠杆率,杠杆率是金融机构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杠杆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利润自然不可能那么高了。当然,这个法案仍然是一个平衡的结果,它和最初提出的差别很大,最初的比较激进,规定投行都不允许用资本金从事自营业务;现在基本上还是允许做的,只是有一个限制,最高把资本金的3%拿去做。

最后,对消费者保护、对高管工资的限制,这些对金融发展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从趋势上来讲,很难遏制住金融自由化和创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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