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计量院回应山寨测速仪只对设备计量性责任

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益阳交警疑似使用“山寨”雷达测速仪执法。

而该事件的由来,竟然是一起看似普通的超速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涉嫌行车超速的湖南益阳徐先生称,测速仪“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与益阳交警部门也没有过业务往来,换句话说,测速仪可能就是一个“山寨品”。

对此,湖南益阳警方回应称,该雷达测速仪获得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证书,交警部门仅仅是使用单位,“测速仪”山寨与否,他们无法判断,也没有相应的责任。

拿到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回复之后,湖南益阳市民徐真建才知道,当时抓拍自己行车超速的“测速仪”可能是一个“山寨品”。

徐先生质疑,“当地的政府部门也出具过公函,答复说从来没有生产过,这就肯定是山寨的。你公安机关本来就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你怎么能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你还购买。”

2015年12月底,益阳市民徐先生驾驶汽车因超速被执法测速仪拍下,并且在2016年1月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并扣分。徐先生不服,向处罚他的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上级益阳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警方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于是,徐先生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就在诉讼过程中,徐先生从警方出具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了解到,拍下自己超速记录的是由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生产的测速系统。警方还提交了湖南省计量院出具的该测速仪的检定证书。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然而,经过徐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查询无锡市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没有查到恒通公司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之后徐先生向厂家所在的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公司非法生产。但是得到的回复却是: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销售HIT-CQ/GQ雷达测速仪的行为”,也未发现该公司“与湖南省益阳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有过业务来往”。而徐先生给记者发来无锡恒通公司向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也显示,从未生产过上述雷达测速仪。记者多次致电该公司负责人电话,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生产厂家不承认生产过该测速仪。那么,这样一个疑似“山寨”的测速仪,是如何最终被交警当做执法仪投入使用的?益阳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交警部门通过市政府采购审批后,购买了这台设备,他们仅仅是使用单位,所以对于该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责任不在他们。益阳市交警大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告诉记者,测速仪只要通过了湖南省计量院的检定,并且取得了检定合格证书,测速结果就是有效的。

而湖南省计量院负责人汤灏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们的工作只对设备的技术性的计量性能负责,“至于厂家真的还是假的,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畴。我们不是行政机关,不做行政方面的审查”。此外汤灏还透露,整个益阳交警部门平均每年有四五台上述移动雷达测速仪送检,益阳市交警大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向记者证实了上述说法。不过,对于测速仪是否为“山寨”的问题,姚健敏称需要咨询质监部门。依据《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使用测速仪,需要登记造册并且报当地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徐真建向益阳市质监局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益阳市质监局的书面回复是:“2015年,益阳市交警支队及各直属大队在我局无计量器具(雷达测速仪)备案记录。”

徐先生介绍,“因为我被处罚是在2015年12月29号,我就申请看交警的(测速仪)在2015年的备案情况,质监局的答复就是2015年的根本没有备案。”

对此,益阳市交警大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需要对测速仪进行备案。

徐先生认为,“山寨”测速仪所采集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电子监控记录,不能够作为合法证据证明其超速。姚警官透露,目前徐先生的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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