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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对货币制度进行改革,统一货币。秦统一货币包含统一货币的规格和比价,并用法律确保货币的流通,在中国货币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秦始皇首先改革货币材料,在全国推行黄金、铜钱本位的复本位制。《史记•平准书》载:"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废除了原来的各种货币,如珠玉、龟贝等。黄金按重量计算、支付,单位为"镒"。铜钱的法定重量是12铢,即半两,币文也是半两,但是关于"秦半两"钱的始用时间和实际重量学界说法不一。其次,秦始皇改革了货币的形状,推行秦国的方孔圆钱,废除了其他各国的刀币、布币、铜贝等钱。这种形状一直延续两千多年,至民国初年才被淘汰。再次,秦律规定钱币由政府专门发行,严禁私人铸造。无论钱好坏,都应一起使用,"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9]否则,选择者连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者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这些规定说明,秦代的确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货币,并充分保证统一货币政策的实施。
秦虽取消了珠玉、龟贝等实物货币,但是并没有取消布币的使用。从秦简看,秦以金、钱、布为流通货币。《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10]这就一方面对"布"的规格作了具体要求,不合格者不得流通;另一方面又确定了货币的比价,即十一钱折合一布,若以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进行。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在货币制度上继续沿行秦制,但也进行了一些改革。汉初由于经济凋敝,政府财政困难,无力发行大量货币,只得解除秦时的禁令,允许私人铸钱。同时将铜钱的重量减轻,发行重量3铢左右的"荚钱"。黄金的重量单位也由"镒"改为"斤",一斤合16两,约为今天的250克。
汉初的币制一直没有稳定下来,惠帝三年(前192年)下令禁止私人铸钱。吕后时期,仍禁私人铸钱,两次发行新钱,一为八铢钱,一为五分钱。文帝时期,开始着手稳定货币,健全钱法。推行四铢钱,废除原来禁民私铸钱的法令,允许百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铸钱。同时实行"法钱称重"制度,规定在交易时按法钱标准称钱币总重量。
武帝时期,先后发行了三铢钱、武帝半两、元狩五铢、赤仄(侧)钱。元鼎四年,发行三官钱,重五铢,武帝下令"非三官钱不得行",将以前铸造的钱币全部收回销毁,禁止私人和地方郡国铸钱,将铸币权收归中央。由此,币制才稳定下来,一直延续隋朝末年。中间王莽曾改革币制,但最终被推翻,东汉时恢复五铢钱。汉代除铜钱外,还有其他货币,如黄金,白金和皮币等。西汉实行黄金、铜钱复本位制,大额支付用黄金,小额交易用铜钱。黄金与铜钱的比价为一斤黄金值铜钱一万。皮币是用上林苑中的白鹿皮制成,每平方尺做一块,绘上彩画,在边上加穗,规定一张皮币作价40万铜钱。白金和皮币基本上不在市场上流通,后来终被废止。
隋朝统一南北后,也发行新的五铢钱取代原先种类繁杂的旧钱,统一了全国的货币。自汉以来,各朝关于私铸钱的禁令逐渐增多,《汉书•贡禹传》云:"自五铢钱起,以来七十余年,民坐盗铸钱被刑者甚众。"隋沿袭前朝严禁私铸钱的制度。《隋书.食货志》载:"高祖既受周禅,以天下钱货轻重不等,乃更铸新钱。""是时钱既出,百姓或私有镕铸。"但旧钱在贸易上仍可通用。由于私铸之风由来已久,很难禁绝。开皇十年,在扬州铸新钱,在京师以及全国其他州治以上的城市立榜,放置样钱,不相同的不准进入市中交易。十八年,"乃令有司,括天下邸肆见钱,非官铸者,皆毁之,其铜入官。而京师以恶钱贸易,为吏所执,有死者。""数年之间,私铸颇息。"[11]可没有维持多长时间,大业年间,私铸之风又起,且较之以往更为猛烈。
唐代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商品流通量日益增大,货币经济也相应随之发展。唐代实行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并行政策,绢帛和铜钱都可以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人称之"钱帛兼行",但其总体发展趋向于以金属货币为本位。
唐初,"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累,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12]开元通宝钱的出现,使得中国货币史上的重量称呼最终消失,钱的重量折算被简化,从以往的24铢一两改为10钱(文)一两,十进位的一两十钱制由此形成,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便利。开元通宝钱自有唐一代始,沿用一千多年。高宗时期曾铸"乾封泉宝"以代替,后肃宗时期铸"乾元通宝"与之并用,但旋即被迫废止,继续恢复使用开元通宝钱。唐中期,银开始进入流通领域,且发展迅速,成为事实上的本位货币。法律本位货币--铜钱和事实本位货币--银的广泛使用,实物货币逐渐衰弱,终唐代以后退出流通领域,这是中国货币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契机。
唐初在中央设铸钱监,置十座熔炉,与地方各州的铸钱监同隶属少府监,后撤除少府铸钱监,地方铸钱监改属所在州府。铸币权是历朝统治者最为关心的,因为关乎经济发展和统治的稳固与否。唐初期在较长的时间里社会经济能保持持续发展,与当时货币制度的统一,包括铸币权的统一以及金融状况的平稳分不开。高祖在武德四年谕令:"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籍没。"[13]其处罚较往朝要远为严厉。后《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至于封建国家的制币单位,如果不按国家的统一标准,制造钱币"薄小",以"取铜以求利者",判处徒刑一年。但是唐中期后,盗铸日渐泛滥,屡禁不止。
唐实行的是货币双本位制,所以唐政府规定所有买卖必须是钱帛兼用,且交易达到一定数量要专用布帛,违者治罪。"(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敕)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通理,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14]"(贞元二十年,804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15]为了保证布帛在流通中的货币价值,唐政府非常重视布帛的质量。唐律规定:"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计赃重于六十者,"准盗论"。"[16]为了确保双本位币制的畅通稳定,唐政府多次敕令,严禁织造不合规定的布帛,同时政府还高价收购布帛,以提高布帛与铜钱的比价。
唐时期,私铸铜钱日盛,恶钱伪钱日多,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使得铜钱不足,出现钱荒。为了应付上述状况,唐政府一面颁布禁令严禁伪钱,采取严刑峻法,但收效甚微。一面采取措施,禁止铜钱出境,对铜钱的流通实行管制,禁止私人储钱过量,增加货币数量,强制钱帛兼行,严禁销钱,禁铸铜器,采用除陌法等等。同时,国家还用好钱兑换恶钱、出粜米粟回收恶钱、或在交易中搭收恶钱等。只是这些措施还是解决不了钱荒和恶钱伪钱问题,终唐一代一直困扰着唐统治者。
唐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区之间的货币流通量日渐增加,此时的金属货币已不适应这种要求,为便利各地现钱的调动,在唐中期出现了类似于现代现钱汇兑性质的飞钱,又称便换。史籍记载唐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17]。后政府允许商人在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唐朝这种由中央、地方、官府、富家都经营的飞钱业务促进了各地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代的钱法虽然仍没有解决实际中的很多问题,但是唐代的币制对后世却影响深远。
宋代在在结束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之后,十分重视货币的统一。北宋政权一面着手清理旧有货币,一面建立自己的铸钱业。宋太祖下令禁止轻小恶钱和铁钱的流通,限期送官,限满不送有罪,私铸者弃市。太宗初年又规定铜钱每贯须及四斤半以上方得流通,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以后宋政府多次颁发这方面的禁令。宋政府还大力发展铸钱业,在全国产铜地设铸钱监,相继建成饶州太平监、池州永丰监、建州丰国建、江州广宁监四大骨干钱监。宋代以铜钱为法币,兼用铁钱,后又铸小钱、夹锡钱,当五、当十,钱法日坏,虽屡有整顿,但未见成效。
宋太祖即位当年就开始铸造"宋通元宝"钱。太宗初年(976年)铸"太平通宝"钱。北宋主要铸小平钱,每千文用铜三斤十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成钱重五斤。南宋主要铸折二钱,每千文钱用铜二斤九两,铅一斤十五两,锡二斤,其含铜量很低。两宋时期,由于货币制度很是混乱,加之国家铸钱质量逐年降低,出现钱荒,盗铸云起。史载:"奸民冒法,盗铸云起,重辟之下,不能禁止"[18]。宋朝钱法较严,宋刑统中列有"私铸钱"专条,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求利者,徒一年"。南宋高宗时期规定,铸、熔铜钱和私造铜器者,一两以上皆徒二年,罪重者从严判刑,罚偿钱300贯;准许他人告发,邻居失察者,亦偿罚金200贯。[19]有宋一代,钱荒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钱荒,宋政府严格规定铜钱的流通,禁止携带铜钱出境,如果让铜钱流入"蕃界"或"化外",五贯以下处罪,五贯以上死罪,后竟改为一贯即处死,可谓严至极。同时,宋政府还制定了其他刑罚,如徒、流、编配,以及相关规定等。南宋时期,1158年制定颁发"铜钱出界罪赏"令,严禁铜钱出境,若用铜钱与外商交易者,徒二年,千里编管。[20]
北宋时期,四川使用铁钱,值小而笨重,与其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适应,不利于交易。为克服此缺点,四川民间创办了一种信用纸币--交子。最早的交子大约产生于十世纪,"表里印记,隐秘题号,朱墨间错,私自参验,书缗钱之数,以便贸易"。[21]北宋时期,知益州张咏"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22]。这种交子是以纸印制,不但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真宗时期,经过一次整顿,改由官方主持,16户富民共同主办,以其财力作为保证金,发行交子。后由于富民经济能力减弱,被废除。天圣元年(1023年),转运使薛田、张若谷请求设置益州交子务,"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23]。交子务就是政府设置的管理发行交子事务的机关,后来迅速发展到潞州、陕西、京西北路等地。至此,钞法作为法制,正式确立。
南宋时期,纸币除交子外,又出现关子和会子。关子,南宋高宗初年因江西屯兵须用钱,但钱重难致,乃造"关子"付江西军需。会子,也是高宗年间所造,政府现钱储备,造会子在城内外流转和缴税。会子面值分为一千文、二千文和三千文三种。为严禁伪造,南宋政府规定:凡伪造会子者"犯人处斩,赏钱一千贯,如不愿支偿与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窝藏之家,能自告首,特与免罪,亦支上件赏钱,或愿补前名目者听"。[24]
两宋交子都是限时、限地、限额,两宋的钞法都由最高统治者以诏的形式确定专司机构和发行方法,严禁伪造纸币。[25]
宋代的商品经济在唐朝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唐时的飞钱交换在宋代仍继续并有所发展。宋在立国之初,仿唐飞钱,"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处便换。"为了管理飞钱,于开宝三年设立了便钱务,使此业务得以稳定发展。同时,规定商人"止约赴榷货务便纳,不得私下便换"[26],禁止民间便换。北宋中期以后,官营便钱形式多样化,不但有入钱京师到其他各州领取,也有于沿边入钱而到京师领取,以及京师外不同地区间互相便换等。元佑三年诏令:"诸路元丰七年已前坊场、免役剩钱除三路全留外,诸路许留一半,余召人入便"[27]。南宋以后,楮币使用日广,但官营便钱仍存在。
借贷行业在宋代发展较快,这是与其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的。宋代放贷的人员颇多,很多是兼营,如地主、商人、官僚贵族以及寺院僧人等。同时,宋也出现了专营高利贷者,宋文献中所说的"库户"和"钱民"就属此类。除此之外,宋官府也经营此项业务。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设立检校库,由开封府应理,主要是抚养、管理官员之家失去父母的孤儿。为解决费用问题,"将见寄金银现钱依常平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28]抵当所与民间的质库颇为相似。熙宁年间,政府推行市易法,其中的抵当赊贷官钱的业务也与此类似。熙宁九年,将检校库。抵当所并归市易司统一管辖经营,一直延续至南宋。
宋政府为了限制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维护社会稳定,规定了高利贷的利率上限和收取利息的总量,并禁止复利。《宋刑统》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29]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也有类似规定:"诸以财物出举,每月取利不得过四厘,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而因利为本者,杖陆十。"[30]法律还规定禁止借贷、偿还过程中实物与货币的任意折算,"富室上户因旧年旱伤,借贷人户米谷,不得高折价钱,并还学(本)色"[31];强制蠲免利息总量超过一倍得高利贷,在灾荒年份延期债务,"富民出息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32],"诸路民间私债,还债过本者","依条除放"[33];禁止高利贷准折土地、房宅等,"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34]"应户百姓积债负,并至秋成后理索,如敢私侵占人户田苗,依科条罪"。[35]南宋时规定:"诸以有利债负折当耕牛者,杖壹佰。牛还主"。[36]
综上,宋代的货币金融发展很快,法规制定也较前朝要完善得多,也为后来朝代的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金代海陵贞元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37],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印行大钞、小钞,皆有定制。元初即仿宋、金之法,造交钞,以丝为本位,"每银五十两易丝一千两"[38],其他物品的价值也以丝为例。后又造宝钞,以银为本位,其文以十、百、贯计,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在全国流通。同时,元还实行纯纸币制,禁止金属货币的流通。元代钞法比较完备,列有各种罪,如伪钞罪、改钞罪、补钞罪、阻滞钞法罪等等,并分首从和追究有关主管官员的责任。
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各地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有关经济的法律,以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明代前期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铜钱和宝钞,政府为了规范货币的管理,制定了"钱法"和"钞法"。宋元时期虽然也行用钱法、钞法,但并没有将其列入律,至明朝才正式在律中专列出来。
元末币制混乱,民间拒用官币,实行实物交换。明朝统一全国后,以铜钱作为本币。并于洪武元年(1368年)在京师设宝源局,各省设宝泉局,掌管铸钱事宜。明律规定:"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并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宝源局铸"洪武通宝"钱样,颁行全国。后户部增设宝泉局,专管铸钱,称之为"钱法堂",设督理钱法侍郎官。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六月统一币制,分小钱为五等:小钱重一钱,折二重二钱,当三重三钱,当五重五钱,当十重一两,皆以生铜制造,"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39]。永乐九年(1411年)和宣德九年(1434年)又分铸"永乐通宝"和"宣德通宝",与历代钱并行。同时严禁私铸,如"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民家拿"废铜"一律缴售官府,由政府控制使用。
城市工商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有关纸币的立法首次出现在明的律典中。洪武七年(1374年)设宝钞提举同,下辖钞纸、印钞二局和宝钞、行用二库,负责印制宝钞。洪武八年,颁行大明宝钞。十三年,废中书省,造钞归属户部。钞以贯为单位,与铜钱具有同等的信用价值,"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40]。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又加造十文至五十文的小钞,以便于交换。《大明律•户律》中"仓库门钞法条"规定,"凡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时,宝钞与铜钱"相兼并使",税收部门必须"收受","违者杖一百"。对于伪造"宝钞"的行为,"不分首及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改描,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41]。宝钞在使用时,可背书以姓名私记,以凭稽考,禁止伪钞。违者,罚没。宝钞背书,不仅使之具有流通手段,亦是信用凭证。钞法《条例》又防止惩处各衙门官员卖纳宝钞,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
为保证宝钞的流通,明政府在颁行宝钞的同时谕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以其物给赏;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42]同时鼓励百姓用钞,"凡商税课,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43]永乐、宣德年间,重申禁止金银交易令,明令规定有关税收用钞缴纳。明政府还针对宝钞易污损破坏的问题,"令所在置行用库,诸军民商贾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值",分设广源库与广惠库负责宝钞的出入。[44]
明政府制定的钱法、钞法,以及《大明律》刑律中对伪造宝钞、私铸铜钱者,分别斩、绞,没收资财,罪及窝家与知情者的处罚,对于保证宝钞与铜钱的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促进民间经济往来,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明孝宗以后,宝钞贬值,明政府不得不解除用银禁令,银和铜钱在流通领域逐步取代了宝钞。白银成为最主要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逐渐走向银本位,铜钱退居辅助地位。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基础上,明代的金融业相当活跃,高利贷与典当业发展迅速。明初曾有禁令:"凡公侯、内外文武官四品以上者不得放债。"[45]但令行不止,各地官员仍趋之若骛,从中牟取暴利。
明高利贷的借贷方式主要有央中借贷和物品典当借贷两种。前者流行于农村,后者流行于城市。《大明律》规定了借贷的利息:"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收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46]但实际上都超过法律制定的限度。明典当业比较普遍,大小不一。其经营方式主要为典押借贷。
清建国初期仿行明制,在京师设宝源局、宝泉局,分属工部和户部,铸"顺治通宝",通行全国。制钱由七成红铜,三成白铅铸成;一千文为一串,,二千串为一卯,每文钱重一钱,后增为一钱二分五厘,沿用至清末。清朝法律严禁私铸钱,规定:私自铸钱,为首者和工匠斩,财产没收;伙同者、知情者、买者、使用者,以及甲长和知情的地方官等分别处刑,告奸者赏银五十两;其知情而分利的同居父兄、伯叔、弟等,减罪一等处罚,杖一百,流三千里。后来又将剪钱边定罪为绞监候,并规定限期收缴私钱。清对私铸钱的处罚与前朝相比,要更为严厉。
纸币在清朝继续使用。清政府前后共发行过三次纸币。顺治八年(1651年)仿照明制,印行钞贯,以制钱为计算单位,但行用不到十年即被废止。咸丰年间印制以钱为本位的大清宝钞和以银为本位的户部官票,但也仅通行了八九年。光绪年间设中国通商银行,发行银两、银元两种纸币,但已经属于新式钞票。古代的"钞"至此告终。
有清一代,金融业获得很大发展。清前期的金融业主要有典当、钱庄、银号以及帐局、票号等种类。当铺是前朝遗传下来的金融组织,以抵押借贷为主。钱庄和银号是经营钱兑换业务的店铺。帐局是雍乾年间在北京、张家口等北方城市,以对工商业者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一种金融组织,其经营者主要是山西商人。票号是清代中叶出现的一种专营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
清代实行银和铜钱并行的双本位制,在市场交易中两者兼用,通常银两多用于大宗贸易和政府的收支,民间小额贸易则使用铜钱较多。银两在交易中使用频率的增加,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评定银两的成色,将大额银两换成铜钱或是碎银。银号和钱庄正适合这种需要而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埠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康熙年间开始出现经营汇兑业务或利用汇票进行商业清算和债务清理。发展至清中叶以后,票号逐渐普遍。
清代对金融业的管理比较严格,《大清律例》规定:"京城银铺,无论新开旧设,均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该地方官存案。如有将兑换现银票存该铺钱文侵蚀,并因有人寄存银两,或记借放人银两,积聚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将铺户拘拏押追;勒限两个月,能将侵蚀藏匿银钱,全数开发完竣者,免罪释放。"[47]清时期,民间钱不是很丰足,在缺钱严重的地方,钱价涨幅较大,而一些中间人"散居各处,早晚时价,难归划一,向无专员约束,或与钱铺通同勒索",挑动钱价上涨。针对此一问题,清廷将"钱市经纪,宜归并一处,官为稽查,以杜抬价。……各铺户有高抬钱价者,责成经纪,严谕平减,不许垄断;……令经纪等,聚集一处,每日上市,招集买卖铺户商人,遵照官定市价,公平交易,以杜私买私卖之弊。"[48]清朝关于货币金融的法制虽较前朝要完备得多,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持币值的稳定上起了一定作用;然正是因为其完善,在另一方面也束缚了金融业的自由发展,限制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而最终没有走上近代化之路。
通过“法币”分析南京国民政府的兴衰原因。这次币制改革就是法币改革,1935年11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民国廿四年十一月实施新货币政策命令及章程》,开始在全国实行法币改革。法币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集中钞票发行权。宣布“自本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规定其他银行不再享有发行权,其正在流通的纸币逐渐收回,停止使用。二、规定法币是“无限法偿货币”,国内“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再行使现金,凡银钱行号、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币生银等类者,应即兑换法币使用”。三、废除银本位制。全部白银收归国有以充作法币准备金,“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准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四、规定法币不予兑现,但可在指定金融机关无限制买卖外汇,法币与英镑实行固定汇价。法币改革的历史动因第一,国际金融形势的影响。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史无前例的经济危机。危机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德、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放弃金本位,企图以此向用银国转嫁危机。1933年3月,美国亦放弃金本位,使美元贬值,并单方面违背1932年7月世界8个主要产银、用银国通过的“白银协定”,在国际市场上高价收购白银,企图以“提高银价,即为提高四万万人民的购买力”的办法,将美国的经济危机转嫁给中国人民。种种因素使国际市场上白银价格上涨。1935年以前,白银及银元在国际市场上是一般商品,在中国则是通货。国际市场银价的上涨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从1934年6月到10月的5个月内,上海输出的白银(含银元)数量高达2.229亿元。这一数量相当于1933年输出量的3倍。有的外国在华银行甚至雇佣兵舰抢运白银出口以谋取暴利。白银外流的剧增,减少了上海的白银储备,从1934年3月到1934年12月,上海各银行(包括中、外银行)的白银存量从5.894亿元减少到3.35亿元。1934年到1935年,中国又大约外流白银1.8亿元。白银的大量外流对中国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国内人心恐慌;二是中国外贸严重入超;三是银根紧张,市面周转不灵,银行、钱庄、商号接踵倒闭;四是通货不足,物价下跌,以上海为例,1935年物价比1932年下跌了23.9%,乃至工厂难以维持,被迫倒闭。总之,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导致中国白银大量外流并引发1935年的白银风潮。对于白银风潮,南京国民政府也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如1934年10月起对出口白银课征重税,企图拦阻或减少白银的外流;加快实施币制改革的步伐,以此切断国际市场上银价涨落起伏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严重影响。当然,30年代初开始,基于世界经济恐慌的“各重要国家相率改定货币政策,不许流通硬币的潮流,对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也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第二,防备日本扩大对中国侵略的战略需要。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举国震动。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虽一味依赖国联,幻想通过国际调解,以妥协的办法解决东北问题。但面对日本无视国际法准则、咄咄逼人之势,毕竟也不愿意日本人吞并整个中国。在此形势面前,钱昌照(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次长)向蒋介石提出组织国防设计委员会的建议。钱氏的本意是积极的,他认为:日本迟早会大举侵犯中国。为了及早做好应战准备,未雨绸缪,他提议组织专门机构,聘请一批科技专家和教授,从事有关国防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有关计划的制定工作。钱昌照的建议十分符合蒋介石的心意。因为,这一机构的设立给蒋带来了主动。1.有助于增强蒋介石在国民政府中的势力。通过这个机构打出准备抗日的旗帜可以拉拢一批各方面、各专业的知名人士及社会名流为己所用,增强他在国民政府中的地位,改变其力量主要在军队而政治经济方面势犹未及的局面。2.通过这一机构更好地与英、美等国拉关系。国防设计委员会拟联络的学者与名流大多留学过西方,他们受西方培养,深得英、美等国的信赖,蒋介石试图利用和通过他们的周旋去争取美、英等国从经济上、政治上得到更大的支持。3.这一机构如能设立,客观上有利于南京政府预做一些防备日本扩大侵略的准备工作。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国防设计委员会于1932年11月正式成立。在国防设计委员会的首批39名委员中,有徐新六、吴鼎昌等银行家、金融家代表,以后陆续又有张嘉áo等著名银行家加入其中。这批银行家、金融家在国防设计委员会中,积极参与币制改革的设计,或多方活动,或参与策划。在浙江兴业银行经理徐新六逝世后,有人清理他的遗物时,曾发现他生前草拟的中国币制改革意见书。这份币制改革意见书与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法币改革方案有许多相同之处。国防设计委员会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究中国币制改革,将中国币制改革问题纳入“国防设计”之中,已多少有了预防日本扩大侵略的战略意图。第三,“废两改元”的成功,在技术上为法币改革铺平了道路。1932年7月7日,宋子文在上海召集银、钱业代表会议,会上确定了废两改元的三点原则:①废除银两,采用银元;②采行银元制度后,旧铸银元可照旧使用;③确定银元法价,开始铸造新银币。这些原则的确定,实际上迈出了“废两改元”的第一步。紧接着,1933年3月1日、4月5日、4月6日,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布《废两改元令》、《废两改元布告》、《训令》等文告,规定从当年4月6日起在全国正式推行废两改元。“废两改元”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规定由该年4月6日起,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交易和契约票据,概用银元,停用银两。“废两改元”的推行,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通行形状、重量和成色划一的银元,大大简化了货币种类,改善了中国通货市场的紊乱状态。其结果,一方面,利于商品流通和经济生活的活跃,适应了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废两改元”作为简化货币、整顿货币流通市场的关键一步,又为在中国废止硬币、进一步实行法币改革扫清了货币紊乱方面的障碍。第四,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采取了支持的态度,派出了诸如甘末尔、杨格、李滋·罗斯等经济专家来华参与法币改革的设计工作。尤其是英国方面的李滋·罗斯对法币改革起了重要的作用:1.李滋·罗斯来华排除了中国对日、英关系存在的疑虑。在此前几次有关中国货币改革的谈判中,英国和美国都曾询问过并企图得悉中国方面币制改革计划的详情,但均被中国方面加以拒绝。因为,当时英国正在与日本讨论这个问题,中国对英、日间的关系尚未探底,担心英国会将“中国的计划告知日本”。而李滋·罗斯亲自来华,英国与中国单独开谈,这件事被南京国民政府看作是英国支持中国币制改革的亮相。2.李滋·罗斯来华后赞同并支持了美国专家杨格(时任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顾问)等人的方案。李滋·罗斯经加拿大、日本于1935年9月到达中国伊始,杨格便在南京向他谈及中国“整个局势”以及在币制改革方面“应当推行的方案”。10月2日,宋子文、孔祥熙等人又将杨格方案为基础的官方改革方案通告给李滋·罗斯。对于该方案,李滋·罗斯不仅“一般地表示同意”,而且还“出力协助提供意见。”当宣布实行法币改革的第二天即1935年11月4日,英国驻华大使在英国法律授权下,公布“国王规章”并引述中国法令,明令禁止在华的英国国民继续用银偿债或支付其他金钱业务;规定英国在华侨民要接受法币以代替白银和银元。这些举措表明了英方对中国“法币”的信心及“给予中国的改革举动以强有力的支持”。美国也在与国民政府谈判之后,继续按每盎斯0.45美元的价格收买更多的中国白银,以表示对中国的支持。“国际收支变为顺差,中国因此得到大量外汇,这些数目加上出售白银所得,使中国的通货储备于1937年中期达到相当于三亿七千九百万美元的巨数。”英、美等国支持中国的法币改革,有其复杂的因素:既有出于自身利益欲插手中国的币制改革以加强对中国货币制度的影响,又有基于当时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种种考虑。不管怎样,英、美支持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是有利于法币在全国推行的。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币改革的推行,绝非是个别人主使和带有偶发性的金融事件。法币改革的完成,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呼唤,中国货币制度内部矛盾发展所使然;又是当时国际的政治、经济格局所导致。法币改革的历史正效应法币改革是史无前例的。它所产生的正、负历史效应都是巨大的。因此,对于法币改革的评价就成为中国近代历史上极为复杂的问题。必须承认,法币改革后,政府用不兑现的纸币代替银币,为政府滥发纸币、实行通货膨胀提供了方便条件。从抗日战争爆发至1948年8月21日实行金圆券止,国民政府法币发行额高达664万亿元,比抗战前夕增长了47.4万倍。之后,发行的金圆券比法币败亡得更快更惨,在1948年8月到1949年6月的十个月中,就膨胀了“六十五万倍”。在长达十余年的恶性通货膨胀中,“国民党政府增发钞票1400多亿倍,而物价上涨八万五千多亿倍”。通货膨胀使全中国人民遭到空前浩劫,“人民被掠夺了价值一百五十亿银元以上的财富”。但是,随着历史沉淀期的延长,人们将越来越看清法币改革所带来的历史正效应。第一,以法币统一全国的货币,是货币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中国在实行法币以前,货币制度混乱至极。本位的银元有“袁头”和“孙头”,它们成色各异不能通价交换;作为辅币,各地有规格和成色不同的“银角子”或“银毫子”;此外,还有众多的相差悬殊的制钱和铜元等。这些铸币,甲地通用,乙地便不能通用,彼此兑价相差悬殊。至于流通的纸币则至为混乱,在通商大埠流通本国或外国的银元券居多;在内地都会,政府纸币流通为多;在偏僻城乡,多流行各种商店、钱庄或其他非金融组织所发行的私票。当时的中国,从货币流通的角度去看,“每埠为一国,吾国实不啻久已分为十百千小国”。法币改革实施后,前此众多纷乱的货币被中央、中国、交通等银行的“法币”所取代。法币的发行一举结束了货币混乱的状况,实现了中国币制的统一,整饬了货币流通秩序,对于扫除繁杂货币对经济发展的障碍有巨大的历史作用。第二,法币改革的成功推动了经贸和国内生产的发展。从对外经贸方面看,在实行法币改革以前,中国的金融行市总受到世界银价涨落的拉打而发生不稳。法币发行后,将全国约6.62亿元白银全部收归国有,既不准买卖又不准流通,使法币完全与现银脱钩,这就使中国的货币完全摆脱了世界银价涨落的影响。如美国于1935年12月停止在伦敦购银,一周内银价降低了10%,但因法币与世界银价脱钩,国内没有引起过大波动。同时,改革中稳定法币对英镑的汇价,中国既可以用法币购买外汇支付所欠各国的外债,避免用白银偿还外债所带来的许多干扰和损失;而且还因为法币与英镑有了固定的比价,可以到世界市场去流通。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到抗战前夕,“中国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外汇率的稳定”,在法币改革后的头几个月内,“出现了几十年末曾有过的贸易顺差,出口超过了进口”,这种“国外对中国出口货物的要求,特别增加了农业生产者的购买力”。从国内的工农业生产来看,在最初的一、二年内,法币发行刺激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法币发行之初规定银元一元兑换法币一元,但实际兑换时,却是白银60%可兑100%的法币。这样,纸币的流通量就相对于银元增加了。法币的发行数字,1935年11月初发行数为459308123万元,到1937年6月底,增发到1407202334万元,后者比前者增加了2.1倍。货币流通量的有限度增加,使全国物价开始回升,如,上海1936年物价上涨12.6%。物价的回升使商业和生产变得有利可图,因而刺激了商业的繁荣和工业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以购买力迅速增加为标志的内地的复兴”景象。1936年,中国的农业,除川、豫、粤三省受灾外,全国均获丰收。据中国银行估计,1936年重要各省农业收成的总价值达法币56亿元,较1933年至1935年的平均产值高出17亿元,即几乎增加了45%。由此可见,法币发行之初对促进国内工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912—1949年为5.6%,其中1926—1936年为8.3%,1928—1936年为8.4%,后面两个数字包括了中国东北地区在内。如果考虑到1931年“九一八”前后的实际情况,将东北地区除外,则1926—1936年为6.4%,1931—1936年为6.7%。这组统计数字显示出抗战前夕的1935年、1936年是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最快时期。促成这种“最快”发展的是综合性因素,其中就有法币改革的因素发生了作用。日本对中国关内广大地区的扩大侵略之所以选择在1937年,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币改革和法币改革后中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感到不安。在法币改革及其之后的“那一段短暂时间内,局势一直朝着对于中国人民和其他国家在华利益大有好处的现代化方向转化”。日本曾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抵制和破坏中国法币改革,以遏制上述“局势”的发展。首先,日本妄图破坏中国的金融货币体系,并进而迫使中国沦为日元集团的附庸。如,日本在北平指使日本浪人及汉奸流氓,在市内繁华街道用外钞购货,若店铺找付中国的钞票时,则声称不能兑现而拒绝收受。如此往复,致使各家商号相率不再收用中国的银行钞票。而后,日本浪人再将集中到手的大量中国钞票到一家银行要求立即兑换现银。搅得人心惶惶、市面不稳,挤兑之风日甚一日。华北地区唐山市从1935年5月3日到16日的两周内,即被兑出现洋793000元,且千元钞票兑洋的贴水也从15元提高到48元。再如,动用日军或收买汉奸、日本浪人组织“密输团”,从事大规模白银走私。1935年5月份,日本浪人在华北各地通过陆路和海路,每日偷运白银约15万元出境。除华北外,日本在华东的崇明、海州两地偷运白银每日约20万元左右。当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币后,日本政府和军方要人纷纷对币制改革表示强烈反对,公开声称,将不惜以任何形式来“彻底阻止”中国法币改革的全面推行。日本对中国法币改革及法币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感到不安,日本外务省甚至叫嚣,对法币改革“将断然排击之,虽诉诸武力,亦必阻止其实现。”这表明,日本已预感到发行法币的中国金融改革必将推进经济发展,并极不愿意看到在亚洲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国。第三,法币改革成为“增强抗战能力之最大因素”。中日战争是双方国力和人心向背的较量,这种较量既体现在军事上、战场上,也必然体现于经济上、生产上。如前所述,法币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新币制政策,它的成功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贸,推动了国内工农业生产,培育和增强了国力,因而法币改革体现出在中国抗日战争中的“长期效果”,而这种“长期效果,证明远比它的近期效果更为巨大。”法币改革为南京国民政府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机和条件。首先,可以稳定并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即,国民政府可通过在全国强制推行法币这一手段总揽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因而也就“能够运用普遍为人民所接受的钞票(法币),应付全国的军政开支。”因此,发行纸币以应付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战争的需要也就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这使国民政府的实力大为增强。其次,法币改革的成功实施,使国民政府捞取了政治资本,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声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法币改革的实现,有利于此后国民经济向战时经济的调整和转变。法币得到广泛的流通,非常有利于国家在抗战全面爆发之后,最大幅度地掌握调度现金、最大可能地集中白银等贵重金属,以作为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军火物资的经费之用。在实行法币之初,国家以法币收兑了民众手中及社会各方面持有的白银和银元。这是一种强有力且有效的资金集中手段,它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中国能以全民族的力量去战胜日本侵略者、求得民族生存与解放的宣言书作用。法币实行以前,中国的“现金已经集中在帝国主义掌握中的上海”,实际为外国所把持,法币发行后“免除了纸币对于现金的兑换,而改以外币为兑换,可以使敌人掌握中的三万万元的巨额准备,转变为存在海外的外币准备,这是有相当的国际意义的”,对中国的抗战是大有好处的。在这里,还应该看到,抗战中法币逐渐被取消“无限制买卖外币”后,在防止日寇套汇及国内资金逃避方面的重大历史作用。法币虽是不能兑现的国家纸币,但却可以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中无限制买卖外汇。抗战爆发后的一段时期内(1937.7—1938.3),国民政府的做法仍是维持战前的汇价(1元法币折英镑1先令2便士半),外汇的出售是无限制的,较战前不同的是,这时附加了“限制提存”的补助办法。这期间,中国法币的汇价是稳定的,没有外汇黑市。此时,日军“在华大部分军费的开支,主要是靠抛出外汇和日元”。但是,“由于维持着自由购买外汇的办法,资金的逃亡非常严重,当时资金逃亡的情形显然可以看到,限制提存的办法并不足以制止资金的逃亡,因此我国外汇基金便受到不少的损失。”从1938年3月到1940年5月初,国民政府仍极力在金融方面维持法币外汇政策,但因为统制力量的不及,市场上出现黑市。这一期间,中国外汇统制的中心依然在上海(中央银行所核定的外汇数额,百分之八十是供给上海的)。但是,上海沦陷后成为孤岛,上海的对外贸易国民政府无法统制,上海出口换回的外汇不能集中到中央银行手中以增加其外汇头寸,致使中央银行外汇核准金额日益减少,该行“当时外汇核准额与请求额之百分比:第一星期为百分之五十,总额四十五万镑,第二星期至第七星期,平均约为百分之二五,约三十五万镑,自六月以后,核准额更趋减少,仅达请求额的百分之五,约为五万镑”,外汇供给的日益不足,使黑市乘机而起,法币在黑市的汇价开始跌落。自1938年3月中旬到7月底5个月中,黑市法币汇价由14便士半渐渐跌至8便士半。在这种金融形势下,国民政府一方面坚持已成虚设的一元法币兑一先令二便士半的法定法币汇价,另方面则采取极力维持黑市汇价的办法。1938年8月中旬到1939年6月初,上海法币的黑市汇价被中英方面公开维持在8.25便士的水平上(1939年3月,中英间1千万英镑汇兑平准基金公开宣布成立)。1939年7月到1940年4月,法币汇价仍由国民政府暗中支撑维持在4便士上下。国民政府一面坚持法币法定一先令二便士半的法定汇价,另方面采取公开或暗中维持法币黑市汇价的做法,产生了正负效果。一方面,国民政府维持法币黑市外汇的做法,对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声誉与地位,确有很大作用;另方面,因为维持了法币黑市外汇,给日寇可乘之隙,使其得以用大量法币套买外汇,中英联合设立的1000万英镑的外汇平准基金(折合法币约3亿元)迅速被消耗、挖空。这种“消耗漏洞,十分之八以上是由日寇套买去的。”这一时期,日本侵略者对法币发动了大规模的货币战。首先是禁止沦陷区人民保存和使用法币。1938年6月起,日军宣布禁止印有中国南方地名的法币在华北流通,并勒令华北地区12种重要出口商品须向伪联合准备银行结售外汇。1942年起,华中地区禁用法币。一些地方甚至规定对持有法币60元以下者处徒刑或罚款、持有法币60元以上者处死刑的严刑峻法;颁布所谓的《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对所谓的“扰乱金融行为者”及持有或“搬运非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所发行之货币使之流通行为”者,处以“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一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或一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之罚金。”其次是利用种种手段搜集华北、华中地区的大量法币。日寇在其占领区内严禁法币流通的目的,就在于搜罗法币为其所用。日本人看到“如不加速收回(法币),必致因私运出境而大量外流,是故其准许流通之时期只规定为三个月”。搜罗的大量法币被其运到上海、香港去套取外汇基金,再以此到国际市场上去购买侵华战争所需的军用物资。1940年5月初以后,国民政府开始放弃维持法币黑市汇价的做法,并进而取消法币“无限制买卖外汇”。其结果,使日本侵略者无法通过搜罗法币去套汇,无法获得中国的大量外汇基金,有力地打击了其利用法币套汇的阴谋,造成其资金方面的困难。因为缺乏资金基础,其宣传很久的伪中央银行较长一段时期内竟“无法成立,华兴伪币也不能大量流通”。国民政府在法币方面的重要政策调整使得“日本帝国主义不仅没能在军事上取得胜利,在货币战——物资争夺战上也没能战胜中国”。而这种“政策调整”是银元等硬币流通时所做不到的。法币改革的实现,在抗战时期对于国统区大后方资金供应的改善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抗战开始后,资金向内地后方流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沿海及东部地区的银行、企业、机关和居民大量内迁、国民政府严格限制向口岸汇款使得后方汇款业务汇入多于汇出等原因外,国民政府晚些时放弃维持法币黑市汇价及取消法币的“无限制买卖外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资金的内流使大后方金融市场利率降低。以重庆地区为例,该地战前资金紧缺,金融奇窘,“比期利息每千元高达八、九元,抗战初起后更涨至十元,折合月息竟有二分”。1939年后,因资金内流,该地区利率逐渐有所下降,“比期利息每千元不过三元,较战前已低落百分之六十以上。”因为资金供应状况的大为松动,“过去成为重庆高利贷特色的银行竟以高利吸收比期存款,此种现象也日趋消灭,最近四川省银行、四川、美丰及聚兴诚等银行且相率减低存款利息”。资金的内流及相对充裕,使大后方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普遍增加。如中国银行,战前1936年的定、活期存款分别为450376652元、366311114元,到1938年定、活期存款分别上升到785918540元、464981630元;再如浙江实业银行,1936年定、活期存款为11600134元、26026701元,1938年该两项存款数额分别上升到12538303元和32505819元。银行吸收存款的增加及资力的相对充实,使其扩大投资、放款成为可能。这种投资和放款的扩大对坚持抗战的经济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首先,银行业对政府债券的购买投资,既使自身有利可图,又支持了国民政府的战时财政(参见下表)。后方7家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主要是公债)表银行名称1936年1937年1938年中国311763675008669353315617上海86222731972659019746341浙江兴业90318571683160219348322浙江实业583554776450077494652中孚415229175733477333718聚兴诚131566161847777615998428垦业245057642861914135728其次是增加了对后方交通生产事业的贷款。抗战后,后方企业单位猛增,截止1938年底为止,“战区工厂迁入后方者,共有四百零四家”,而抗战以来各省新建及复工的又有104家。大批厂矿企业的内迁、复工、新建需要注入巨额资金,而“政府给以经济上的援助,合迁移、建厂与流动资金三项,得到贷款共约九百余万元,其中由国库拨付占四百万元,其他则由银行贷付,政府给予担保。”企业急需资金,对企业给以资金的支持,使它们迅速恢复生产或扩大生产,就是对抗战的支持和贡献。后方的银行对交通生产事业的贷款普遍较抗战前有长足进步。以交通银行为例,该行对于西南后方的企业如中国兴业、裕滇纺织、华西兴业、四川丝业、民生实业等16大公司的贷款,“各自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到1938年底,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仅在西南各地的农村贷款累计达到5600余万元,较1937年的2400余万元增加一倍以上。有人说,“法币更无疑的是抗战的重要支柱”,“中国如无一九三二年之币制改革,决不能有一九三七年之抗战”。此话有些道理,它从某种角度指出法币改革在抗战的胜利中曾起到过的重大历史作用。今天,我们重又探讨法币改革,既是为了更客观更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这一重大金融改革事件,又是为了从历史中获得启示,充分地悟到每一次关键的“改革”将对民、对国、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大效应。
法币改革实施的意义及崩溃原因这次币制改革就是法币改革,1935年11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民国廿四年十一月实施新货币政策命令及章程》,开始在全国实行法币改革。法币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集中钞票发行权。宣布“自本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规定其他银行不再享有发行权,其正在流通的纸币逐渐收回,停止使用。二、规定法币是“无限法偿货币”,国内“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再行使现金,凡银钱行号、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币生银等类者,应即兑换法币使用”。三、废除银本位制。全部白银收归国有以充作法币准备金,“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准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四、规定法币不予兑现,但可在指定金融机关无限制买卖外汇,法币与英镑实行固定汇价。
法币改革的历史动因
第一,国际金融形势的影响。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史无前例的经济危机。危机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德、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放弃金本位,企图以此向用银国转嫁危机。1933年3月,美国亦放弃金本位,使美元贬值,并单方面违背1932年7月世界8个主要产银、用银国通过的“白银协定”,在国际市场上高价收购白银,企图以“提高银价,即为提高四万万人民的购买力”的办法,将美国的经济危机转嫁给中国人民。种种因素使国际市场上白银价格上涨。1935年以前,白银及银元在国际市场上是一般商品,在中国则是通货。国际市场银价的上涨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从1934年6月到10月的5个月内,上海输出的白银(含银元)数量高达2.229亿元。这一数量相当于1933年输出量的3倍。有的外国在华银行甚至雇佣兵舰抢运白银出口以谋取暴利。白银外流的剧增,减少了上海的白银储备,从1934年3月到1934年12月,上海各银行(包括中、外银行)的白银存量从5.894亿元减少到3.35亿元。1934年到1935年,中国又大约外流白银1.8亿元。
白银的大量外流对中国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国内人心恐慌;二是中国外贸严重入超;三是银根紧张,市面周转不灵,银行、钱庄、商号接踵倒闭;四是通货不足,物价下跌,以上海为例,1935年物价比1932年下跌了23.9%,乃至工厂难以维持,被迫倒闭。总之,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导致中国白银大量外流并引发1935年的白银风潮。对于白银风潮,南京国民政府也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如1934年10月起对出口白银课征重税,企图拦阻或减少白银的外流;加快实施币制改革的步伐,以此切断国际市场上银价涨落起伏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严重影响。
当然,30年代初开始,基于世界经济恐慌的“各重要国家相率改定货币政策,不许流通硬币的潮流,对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也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二,防备日本扩大对中国侵略的战略需要。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举国震动。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虽一味依赖国联,幻想通过国际调解,以妥协的办法解决东北问题。但面对日本无视国际法准则、咄咄逼人之势,毕竟也不愿意日本人吞并整个中国。在此形势面前,钱昌照(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次长)向蒋介石提出组织国防设计委员会的建议。钱氏的本意是积极的,他认为:日本迟早会大举侵犯中国。为了及早做好应战准备,未雨绸缪,他提议组织专门机构,聘请一批科技专家和教授,从事有关国防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有关计划的制定工作。
钱昌照的建议十分符合蒋介石的心意。因为,这一机构的设立给蒋带来了主动。1.有助于增强蒋介石在国民政府中的势力。通过这个机构打出准备抗日的旗帜可以拉拢一批各方面、各专业的知名人士及社会名流为己所用,增强他在国民政府中的地位,改变其力量主要在军队而政治经济方面势犹未及的局面。2.通过这一机构更好地与英、美等国拉关系。国防设计委员会拟联络的学者与名流大多留学过西方,他们受西方培养,深得英、美等国的信赖,蒋介石试图利用和通过他们的周旋去争取美、英等国从经济上、政治上得到更大的支持。3.这一机构如能设立,客观上有利于南京政府预做一些防备日本扩大侵略的准备工作。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国防设计委员会于1932年11月正式成立。在国防设计委员会的首批39名委员中,有徐新六、吴鼎昌等银行家、金融家代表,以后陆续又有张嘉áo等著名银行家加入其中。这批银行家、金融家在国防设计委员会中,积极参与币制改革的设计,或多方活动,或参与策划。在浙江兴业银行经理徐新六逝世后,有人清理他的遗物时,曾发现他生前草拟的中国币制改革意见书。这份币制改革意见书与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法币改革方案有许多相同之处。国防设计委员会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究中国币制改革,将中国币制改革问题纳入“国防设计”之中,已多少有了预防日本扩大侵略的战略意图。
第三,“废两改元”的成功,在技术上为法币改革铺平了道路。1932年7月7日,宋子文在上海召集银、钱业代表会议,会上确定了废两改元的三点原则:①废除银两,采用银元;②采行银元制度后,旧铸银元可照旧使用;③确定银元法价,开始铸造新银币。这些原则的确定,实际上迈出了“废两改元”的第一步。紧接着,1933年3月1日、4月5日、4月6日,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布《废两改元令》、《废两改元布告》、《训令》等文告,规定从当年4月6日起在全国正式推行废两改元。“废两改元”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规定由该年4月6日起,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交易和契约票据,概用银元,停用银两。“废两改元”的推行,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通行形状、重量和成色划一的银元,大大简化了货币种类,改善了中国通货市场的紊乱状态。其结果,一方面,利于商品流通和经济生活的活跃,适应了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废两改元”作为简化货币、整顿货币流通市场的关键一步,又为在中国废止硬币、进一步实行法币改革扫清了货币紊乱方面的障碍。
第四,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采取了支持的态度,派出了诸如甘末尔、杨格、李滋·罗斯等经济专家来华参与法币改革的设计工作。尤其是英国方面的李滋·罗斯对法币改革起了重要的作用:1.李滋·罗斯来华排除了中国对日、英关系存在的疑虑。在此前几次有关中国货币改革的谈判中,英国和美国都曾询问过并企图得悉中国方面币制改革计划的详情,但均被中国方面加以拒绝。因为,当时英国正在与日本讨论这个问题,中国对英、日间的关系尚未探底,担心英国会将“中国的计划告知日本”。而李滋·罗斯亲自来华,英国与中国单独开谈,这件事被南京国民政府看作是英国支持中国币制改革的亮相。2.李滋·罗斯来华后赞同并支持了美国专家杨格(时任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顾问)等人的方案。李滋·罗斯经加拿大、日本于1935年9月到达中国伊始,杨格便在南京向他谈及中国“整个局势”以及在币制改革方面“应当推行的方案”。10月2日,宋子文、孔祥熙等人又将杨格方案为基础的官方改革方案通告给李滋·罗斯。对于该方案,李滋·罗斯不仅“一般地表示同意”,而且还“出力协助提供意见。”
当宣布实行法币改革的第二天即1935年11月4日,英国驻华大使在英国法律授权下,公布“国王规章”并引述中国法令,明令禁止在华的英国国民继续用银偿债或支付其他金钱业务;规定英国在华侨民要接受法币以代替白银和银元。这些举措表明了英方对中国“法币”的信心及“给予中国的改革举动以强有力的支持”。美国也在与国民政府谈判之后,继续按每盎斯0.45美元的价格收买更多的中国白银,以表示对中国的支持。“国际收支变为顺差,中国因此得到大量外汇,这些数目加上出售白银所得,使中国的通货储备于1937年中期达到相当于三亿七千九百万美元的巨数。”
英、美等国支持中国的法币改革,有其复杂的因素:既有出于自身利益欲插手中国的币制改革以加强对中国货币制度的影响,又有基于当时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种种考虑。不管怎样,英、美支持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是有利于法币在全国推行的。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币改革的推行,绝非是个别人主使和带有偶发性的金融事件。法币改革的完成,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呼唤,中国货币制度内部矛盾发展所使然;又是当时国际的政治、经济格局所导致。
法币改革的历史正效应
法币改革是史无前例的。它所产生的正、负历史效应都是巨大的。因此,对于法币改革的评价就成为中国近代历史上极为复杂的问题。
必须承认,法币改革后,政府用不兑现的纸币代替银币,为政府滥发纸币、实行通货膨胀提供了方便条件。从抗日战争爆发至1948年8月21日实行金圆券止,国民政府法币发行额高达664万亿元,比抗战前夕增长了47.4万倍。之后,发行的金圆券比法币败亡得更快更惨,在1948年8月到1949年6月的十个月中,就膨胀了“六十五万倍”。在长达十余年的恶性通货膨胀中,“国民党政府增发钞票1400多亿倍,而物价上涨八万五千多亿倍”。通货膨胀使全中国人民遭到空前浩劫,“人民被掠夺了价值一百五十亿银元以上的财富”。
但是,随着历史沉淀期的延长,人们将越来越看清法币改革所带来的历史正效应。
第一,以法币统一全国的货币,是货币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中国在实行法币以前,货币制度混乱至极。本位的银元有“袁头”和“孙头”,它们成色各异不能通价交换;作为辅币,各地有规格和成色不同的“银角子”或“银毫子”;此外,还有众多的相差悬殊的制钱和铜元等。这些铸币,甲地通用,乙地便不能通用,彼此兑价相差悬殊。至于流通的纸币则至为混乱,在通商大埠流通本国或外国的银元券居多;在内地都会,政府纸币流通为多;在偏僻城乡,多流行各种商店、钱庄或其他非金融组织所发行的私票。当时的中国,从货币流通的角度去看,“每埠为一国,吾国实不啻久已分为十百千小国”。法币改革实施后,前此众多纷乱的货币被中央、中国、交通等银行的“法币”所取代。法币的发行一举结束了货币混乱的状况,实现了中国币制的统一,整饬了货币流通秩序,对于扫除繁杂货币对经济发展的障碍有巨大的历史作用。
第二,法币改革的成功推动了经贸和国内生产的发展。从对外经贸方面看,在实行法币改革以前,中国的金融行市总受到世界银价涨落的拉打而发生不稳。法币发行后,将全国约6.62亿元白银全部收归国有,既不准买卖又不准流通,使法币完全与现银脱钩,这就使中国的货币完全摆脱了世界银价涨落的影响。如美国于1935年12月停止在伦敦购银,一周内银价降低了10%,但因法币与世界银价脱钩,国内没有引起过大波动。同时,改革中稳定法币对英镑的汇价,中国既可以用法币购买外汇支付所欠各国的外债,避免用白银偿还外债所带来的许多干扰和损失;而且还因为法币与英镑有了固定的比价,可以到世界市场去流通。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到抗战前夕,“中国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外汇率的稳定”,在法币改革后的头几个月内,“出现了几十年末曾有过的贸易顺差,出口超过了进口”,这种“国外对中国出口货物的要求,特别增加了农业生产者的购买力”。从国内的工农业生产来看,在最初的一、二年内,法币发行刺激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法币发行之初规定银元一元兑换法币一元,但实际兑换时,却是白银60%可兑100%的法币。这样,纸币的流通量就相对于银元增加了。法币的发行数字,1935年11月初发行数为459308123万元,到1937年6月底,增发到1407202334万元,后者比前者增加了2.1倍。货币流通量的有限度增加,使全国物价开始回升,如,上海1936年物价上涨12.6%。物价的回升使商业和生产变得有利可图,因而刺激了商业的繁荣和工业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以购买力迅速增加为标志的内地的复兴”景象。1936年,中国的农业,除川、豫、粤三省受灾外,全国均获丰收。据中国银行估计,1936年重要各省农业收成的总价值达法币56亿元,较1933年至1935年的平均产值高出17亿元,即几乎增加了45%。由此可见,法币发行之初对促进国内工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912—1949年为5.6%,其中1926—1936年为8.3%,1928—1936年为8.4%,后面两个数字包括了中国东北地区在内。如果考虑到1931年“九一八”前后的实际情况,将东北地区除外,则1926—1936年为6.4%,1931—1936年为6.7%。这组统计数字显示出抗战前夕的1935年、1936年是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最快时期。促成这种“最快”发展的是综合性因素,其中就有法币改革的因素发生了作用。
日本对中国关内广大地区的扩大侵略之所以选择在1937年,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币改革和法币改革后中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感到不安。在法币改革及其之后的“那一段短暂时间内,局势一直朝着对于中国人民和其他国家在华利益大有好处的现代化方向转化”。日本曾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抵制和破坏中国法币改革,以遏制上述“局势”的发展。首先,日本妄图破坏中国的金融货币体系,并进而迫使中国沦为日元集团的附庸。如,日本在北平指使日本浪人及汉奸流氓,在市内繁华街道用外钞购货,若店铺找付中国的钞票时,则声称不能兑现而拒绝收受。如此往复,致使各家商号相率不再收用中国的银行钞票。而后,日本浪人再将集中到手的大量中国钞票到一家银行要求立即兑换现银。搅得人心惶惶、市面不稳,挤兑之风日甚一日。华北地区唐山市从1935年5月3日到16日的两周内,即被兑出现洋793000元,且千元钞票兑洋的贴水也从15元提高到48元。再如,动用日军或收买汉奸、日本浪人组织“密输团”,从事大规模白银走私。1935年5月份,日本浪人在华北各地通过陆路和海路,每日偷运白银约15万元出境。除华北外,日本在华东的崇明、海州两地偷运白银每日约20万元左右。当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币后,日本政府和军方要人纷纷对币制改革表示强烈反对,公开声称,将不惜以任何形式来“彻底阻止”中国法币改革的全面推行。日本对中国法币改革及法币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感到不安,日本外务省甚至叫嚣,对法币改革“将断然排击之,虽诉诸武力,亦必阻止其实现。”这表明,日本已预感到发行法币的中国金融改革必将推进经济发展,并极不愿意看到在亚洲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国。
第三,法币改革成为“增强抗战能力之最大因素”。中日战争是双方国力和人心向背的较量,这种较量既体现在军事上、战场上,也必然体现于经济上、生产上。如前所述,法币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新币制政策,它的成功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贸,推动了国内工农业生产,培育和增强了国力,因而法币改革体现出在中国抗日战争中的“长期效果”,而这种“长期效果,证明远比它的近期效果更为巨大。”
法币改革为南京国民政府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机和条件。首先,可以稳定并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即,国民政府可通过在全国强制推行法币这一手段总揽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因而也就“能够运用普遍为人民所接受的钞票(法币),应付全国的军政开支。”因此,发行纸币以应付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战争的需要也就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这使国民政府的实力大为增强。其次,法币改革的成功实施,使国民政府捞取了政治资本,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声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法币改革的实现,有利于此后国民经济向战时经济的调整和转变。法币得到广泛的流通,非常有利于国家在抗战全面爆发之后,最大幅度地掌握调度现金、最大可能地集中白银等贵重金属,以作为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军火物资的经费之用。在实行法币之初,国家以法币收兑了民众手中及社会各方面持有的白银和银元。这是一种强有力且有效的资金集中手段,它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中国能以全民族的力量去战胜日本侵略者、求得民族生存与解放的宣言书作用。法币实行以前,中国的“现金已经集中在帝国主义掌握中的上海”,实际为外国所把持,法币发行后“免除了纸币对于现金的兑换,而改以外币为兑换,可以使敌人掌握中的三万万元的巨额准备,转变为存在海外的外币准备,这是有相当的国际意义的”,对中国的抗战是大有好处的。
在这里,还应该看到,抗战中法币逐渐被取消“无限制买卖外币”后,在防止日寇套汇及国内资金逃避方面的重大历史作用。法币虽是不能兑现的国家纸币,但却可以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中无限制买卖外汇。抗战爆发后的一段时期内(1937.7—1938.3),国民政府的做法仍是维持战前的汇价(1元法币折英镑1先令2便士半),外汇的出售是无限制的,较战前不同的是,这时附加了“限制提存”的补助办法。这期间,中国法币的汇价是稳定的,没有外汇黑市。此时,日军“在华大部分军费的开支,主要是靠抛出外汇和日元”。但是,“由于维持着自由购买外汇的办法,资金的逃亡非常严重,当时资金逃亡的情形显然可以看到,限制提存的办法并不足以制止资金的逃亡,因此我国外汇基金便受到不少的损失。”
从1938年3月到1940年5月初,国民政府仍极力在金融方面维持法币外汇政策,但因为统制力量的不及,市场上出现黑市。这一期间,中国外汇统制的中心依然在上海(中央银行所核定的外汇数额,百分之八十是供给上海的)。但是,上海沦陷后成为孤岛,上海的对外贸易国民政府无法统制,上海出口换回的外汇不能集中到中央银行手中以增加其外汇头寸,致使中央银行外汇核准金额日益减少,该行“当时外汇核准额与请求额之百分比:第一星期为百分之五十,总额四十五万镑,第二星期至第七星期,平均约为百分之二五,约三十五万镑,自六月以后,核准额更趋减少,仅达请求额的百分之五,约为五万镑”,外汇供给的日益不足,使黑市乘机而起,法币在黑市的汇价开始跌落。自1938年3月中旬到7月底5个月中,黑市法币汇价由14便士半渐渐跌至8便士半。在这种金融形势下,国民政府一方面坚持已成虚设的一元法币兑一先令二便士半的法定法币汇价,另方面则采取极力维持黑市汇价的办法。1938年8月中旬到1939年6月初,上海法币的黑市汇价被中英方面公开维持在8.25便士的水平上(1939年3月,中英间1千万英镑汇兑平准基金公开宣布成立)。1939年7月到1940年4月,法币汇价仍由国民政府暗中支撑维持在4便士上下。国民政府一面坚持法币法定一先令二便士半的法定汇价,另方面采取公开或暗中维持法币黑市汇价的做法,产生了正负效果。一方面,国民政府维持法币黑市外汇的做法,对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声誉与地位,确有很大作用;另方面,因为维持了法币黑市外汇,给日寇可乘之隙,使其得以用大量法币套买外汇,中英联合设立的1000万英镑的外汇平准基金(折合法币约3亿元)迅速被消耗、挖空。这种“消耗漏洞,十分之八以上是由日寇套买去的。”
这一时期,日本侵略者对法币发动了大规模的货币战。首先是禁止沦陷区人民保存和使用法币。1938年6月起,日军宣布禁止印有中国南方地名的法币在华北流通,并勒令华北地区12种重要出口商品须向伪联合准备银行结售外汇。1942年起,华中地区禁用法币。一些地方甚至规定对持有法币60元以下者处徒刑或罚款、持有法币60元以上者处死刑的严刑峻法;颁布所谓的《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对所谓的“扰乱金融行为者”及持有或“搬运非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所发行之货币使之流通行为”者,处以“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一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或一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之罚金。”其次是利用种种手段搜集华北、华中地区的大量法币。日寇在其占领区内严禁法币流通的目的,就在于搜罗法币为其所用。日本人看到“如不加速收回(法币),必致因私运出境而大量外流,是故其准许流通之时期只规定为三个月”。搜罗的大量法币被其运到上海、香港去套取外汇基金,再以此到国际市场上去购买侵华战争所需的军用物资。
1940年5月初以后,国民政府开始放弃维持法币黑市汇价的做法,并进而取消法币“无限制买卖外汇”。其结果,使日本侵略者无法通过搜罗法币去套汇,无法获得中国的大量外汇基金,有力地打击了其利用法币套汇的阴谋,造成其资金方面的困难。因为缺乏资金基础,其宣传很久的伪中央银行较长一段时期内竟“无法成立,华兴伪币也不能大量流通”。国民政府在法币方面的重要政策调整使得“日本帝国主义不仅没能在军事上取得胜利,在货币战——物资争夺战上也没能战胜中国”。而这种“政策调整”是银元等硬币流通时所做不到的。
法币改革的实现,在抗战时期对于国统区大后方资金供应的改善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抗战开始后,资金向内地后方流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沿海及东部地区的银行、企业、机关和居民大量内迁、国民政府严格限制向口岸汇款使得后方汇款业务汇入多于汇出等原因外,国民政府晚些时放弃维持法币黑市汇价及取消法币的“无限制买卖外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资金的内流使大后方金融市场利率降低。以重庆地区为例,该地战前资金紧缺,金融奇窘,“比期利息每千元高达八、九元,抗战初起后更涨至十元,折合月息竟有二分”。1939年后,因资金内流,该地区利率逐渐有所下降,“比期利息每千元不过三元,较战前已低落百分之六十以上。”因为资金供应状况的大为松动,“过去成为重庆高利贷特色的银行竟以高利吸收比期存款,此种现象也日趋消灭,最近四川省银行、四川、美丰及聚兴诚等银行且相率减低存款利息”。
资金的内流及相对充裕,使大后方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普遍增加。如中国银行,战前1936年的定、活期存款分别为450376652元、366311114元,到1938年定、活期存款分别上升到785918540元、464981630元;再如浙江实业银行,1936年定、活期存款为11600134元、26026701元,1938年该两项存款数额分别上升到12538303元和32505819元。
银行吸收存款的增加及资力的相对充实,使其扩大投资、放款成为可能。这种投资和放款的扩大对坚持抗战的经济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首先,银行业对政府债券的购买投资,既使自身有利可图,又支持了国民政府的战时财政(参见下表)。
后方7家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主要是公债)表
银行名称1936年1937年1938年
中国311763675008669353315617
上海86222731972659019746341
浙江兴业90318571683160219348322
浙江实业583554776450077494652
中孚415229175733477333718
聚兴诚131566161847777615998428
垦业245057642861914135728
其次是增加了对后方交通生产事业的贷款。抗战后,后方企业单位猛增,截止1938年底为止,“战区工厂迁入后方者,共有四百零四家”,而抗战以来各省新建及复工的又有104家。大批厂矿企业的内迁、复工、新建需要注入巨额资金,而“政府给以经济上的援助,合迁移、建厂与流动资金三项,得到贷款共约九百余万元,其中由国库拨付占四百万元,其他则由银行贷付,政府给予担保。”企业急需资金,对企业给以资金的支持,使它们迅速恢复生产或扩大生产,就是对抗战的支持和贡献。后方的银行对交通生产事业的贷款普遍较抗战前有长足进步。以交通银行为例,该行对于西南后方的企业如中国兴业、裕滇纺织、华西兴业、四川丝业、民生实业等16大公司的贷款,“各自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到1938年底,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仅在西南各地的农村贷款累计达到5600余万元,较1937年的2400余万元增加一倍以上。
有人说,“法币更无疑的是抗战的重要支柱”,“中国如无一九三二年之币制改革,决不能有一九三七年之抗战”。此话有些道理,它从某种角度指出法币改革在抗战的胜利中曾起到过的重大历史作用。
今天,我们重又探讨法币改革,既是为了更客观更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这一重大金融改革事件,又是为了从历史中获得启示,充分地悟到每一次关键的“改革”将对民、对国、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大效应。
既然钱是国家造的,为什么不可以多造点............看起来LZ完全不懂得什么叫经济和货币供求关系啊
第一,货币发行,需要以国家黄金储备和经济基础为主
第二,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必须要符合经济发展和市场规律
给你最简单的例子:1945年以后的国民政府,就因为滥发纸币,导致纸币狂贬值。20法币(法定货币),在1937年左右,可以买一头牛,1947年,则只能买1/3盒火柴,而到了1948年,连1/3根火柴都买不到
纸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就是一张纸,但是国家依靠其国家职能,以经济基础为后盾,可以让这种纸张成为有价货币
其实,货币只不过是一种方便交易的媒介体而已
也就是说,国家有多少经济基础,有多少东西,才能发行多少货币
比如市场上的例子:现在,市场上的肉有100斤,每斤10元,也就是总价值1000元
国家要对市场发行货币,发行500元,就嫌少了,剩下500元的肉卖不掉,造成通货紧缩,而发行2000元,则钱比肉多,造成肉供不应求,进而通过膨胀
最后,关于LZ所说,发行货币换外汇买科技什么的。
国家货币能否兑换外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货币的信用度
比如说,伊拉克战争刚刚结束时候,几十斤伊拉克币才能换100美元,而且根本没有地方兑换。为什么?前任政府滥发纸币,导致国家货币信用度暴低,根本无法和国外挂钩。还有,如何获得外汇?不是说,你拿你印的纸币人家就肯和你兑换,而是说,通过国家间贸易,产生差额,如果是顺差,就是你国家获得外汇了。别人得到你国家的货币,就必须可以用这笔钱,在你国家购买到足够的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或者说可以在国际交易中使用货币给其带来实质好处。
所以,钱不是随便印制的!
补充:月长石也说了,人家外国拿你这个国家货币,必须能够实际体会到他的价值,也就是,拿你国家货币,能够在你国家使用并且得到足够的物品。
货币只是一个媒介,其实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国家拥有足够的经济势力和信用时候,才能够使之获得足够的地位。
你国家多印制钱,外国不予承认,不要你的钱,你拿给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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