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阳光化 贷款利率上限将取消
民间借贷阳光化 贷款利率上限将取消 更新时间:2010-3-3 0:17:30 ■本报记者 马会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表示,新修订的贷款通则将承认民间信贷存在的现实,让民间信贷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并考虑放开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
“给予民间信贷合法地位,可以调动更多民间资金进入借贷市场,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放开市场利率不一定导致利率会居高不下,借贷双方市场化决定的利率水平会更加合理。”中和投资服务公司一位王姓经理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高利率伤害了谁?
现行贷款通则规定,小额信贷公司或者民间资本贷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4倍的利率。记者了解到,小额信贷公司或者民间资本的执行利率远远高于这个水平。
一家小额信贷公司放贷人告诉本报记者,在有抵押的情况下,他们暂定的贷款利率是月息3%,无抵押利率更高。他还表示,这个利率是暂定的,近期正在考虑调高。
中和投资担保公司的王经理对记者说,在贷款人有抵押物的前提下,它们目前执行的贷款利率月息按照6%收取;如果贷款人无抵押物担保,现行贷款利率月息则高达15%左右。
金融机构现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最高的是5年期以上贷款,现行贷款利率是5.94%,其对应的月利率大概是0.49%。按照4倍贷款利率计算,小额贷款公司或民间资本的执行月利率不应高于1.96%。
“央行规定的利率限制是4倍或者是6倍,对于放贷人来说差别不大。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账面利率都可以按照要求做出来。这是业内的潜规则。”王经理说。
上述放贷人告诉本报记者,即使是高利率,贷款需求依然很旺盛,很多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无法在大银行借到钱,却有很强的资金需求,只有接受高利率的私人贷款。
放开与监管并行
在当前信贷体系中,民间信贷已经初具规模。山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劲民曾公开表示,截至2009年2月末,山西省民间融资规模在1700亿元左右,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6.77%,其规模呈逐年增长态势。另外,至少有2500亿元民间资本压在煤老板手里有待激活。
充足的民间信贷资源和强烈的民间借贷需求之下,民间借贷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周学东表示,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已初步成形,目前,相关人员正在加大沟通力度,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
周学东坦言,超出4倍的利率应该慎重对待,本次通则中建议不要界定为非法。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限制。
王经理也觉得贷款通则的修订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地位是值得肯定的事。
“若4倍利率的上限被取消,利率高低由市场化决定,能够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借贷市场,给借贷者提供更多的资金选择,借贷者也能够以更加合理的价格借到资金。”王经理说。
王经理建议,一方面央行要放开市场利率,另一方面,央行还要加强对小额信贷公司或者民间资本的相应管制。例如,提高进入门槛,杜绝暴力收贷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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