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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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2. 商铺维修基金怎么用商铺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3. 大修基金是什么
  4. 小区用维修基金修电梯,无电梯楼栋也要统一支付维修基金吗?为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根据《临夏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2.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和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4.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用。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10.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未正常运行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镇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持有关材料,向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列支;

(五)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组织实施单位,由组织实施单位划转至维修单位。

11.业主大会成立并正常运行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方案。

12.发生危及业主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面有脱落危险且物业已到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开始大面积松动剥落、形成高空坠物,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使用安全的。

13.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4.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商铺维修基金怎么用商铺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凡2010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或现房预售项目,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缴交,即商品住宅多层(楼层小于或等于8层)为50元/平方米;高层(楼层高于或等于9层)为60元/平方米;地下车库为75元/平方米。例如:整栋楼16层高,每一层的维修资金都按60元/平方米缴交;整栋楼8层高,每一层的维修资金都按50元/平方米缴交。具体的还是要根据当地房管局的规定。

大修基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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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而制定的细化条款。

小区用维修基金修电梯,无电梯楼栋也要统一支付维修基金吗?为什么?

首先要搞清房屋维修基金的概念,它是指按建设部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一、房屋维修基金计算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比如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如下:

1、在成都,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2、成都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3、在成都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成都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4、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拥有的维修资金。

5、成都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成都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单位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三、房屋维修基金的用途

1、房屋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由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房屋维修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2)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没有电梯的小区仍需要进行其它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故仍需要统一支付房屋维修基金。

四、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具体的申请使用手续办理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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