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新定调高利贷利率红线降至154这些机构很受伤.

最高法重新定调高利贷 利率红线降至15.4% 这些机构很“受伤”

最高法重新定调高利贷 利率红线降至15.4% 这些机构很“受伤”  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 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影响如何?对非银机构、金融科技冲击大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修改,尽管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但是对于一些科技实力弱、资金成本高、借款利率较高的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却是巨大的冲击。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解释,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利率调整对消费金融公司冲击比较明显,由于新冠疫情,整体行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客群受到非常大影响,消费金融产品的定价高于银行,希望监管部门在调整利率上限的时候可以多方面听取意见,某头部消费金融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不少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都贴近此前的24%保护上限放贷,例如包银消费金融在支付宝中的包你贷利率为23.94%,微信中的微粒贷利率为16.42%,不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取现利息按万分之五计算,即达到年化18.25%,均远远高于刚刚发布的15.4%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程雪军博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按照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面需要积极肯定该《决定》的重大价值,它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程雪军表示,另一方面,该《决定》也会带来较大的冲击:一是,信贷可得性变难。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信贷违法性加剧。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三是,信贷营利性变小。以消费金融为例,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目前消费金融行业资金供需紧张,资金成本不断高企,倘若贷款利率上限下行为LPR*4,会继续压缩消费金融机构的盈利,甚至会出现较严重的亏损,众多消费金融机构的经营将难以延续。

董希淼认为,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下调后,一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为法律风险加大可能会退出,加上在司法加大打击力度之下,大量民间借贷行为可能转向地下,民间借贷阳光化暂停,加上实践中部分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约束金融机构,过低的利率上限将使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受到冲击。

一位互联网民营银行高管则表示,参考LPR的4倍,利率相当于借呗、花呗目前利率下限,也远超过银行信用卡取现利率,这样的话,头部平台的几千万用户借款可能都出现违规行为。

他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可能会在金融领域出现马太效应,金融机构对优质客群的竞争加剧,非优质客群因为成本较高,需求会由地下钱庄承接,小微企业由于融资渠道少,融资难依旧难以解决。

为何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将对现有的民间借贷和相关金融科技企业、非银金融机构借贷行为产生较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下调的原因何在?

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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