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在朋友圈发了一段话监管问询紧跟而来

董事长在朋友圈发了一段话监管问询紧跟而来

近日,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发了条朋友圈:公司一级应用商将全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转板上市,一、二级应用商从新三板开始实现资产证券化,公司市值将增值10,000.00 亿元人民币。

全国股转公司就此火速下发问询函,请公司说明上述宣传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是否导致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随着多地证监局开始进行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监管工作,挂牌公司也正踌躇满志发布拟精选层公告。根据公告梳理,截至2月24日,共有超过50家挂牌公司发布了拟精选层公告。

公告披露拟精选层意向很常见,但在朋友圈宣传要实现转板上市却是很少见。

全国股转公司今日向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下发通知,规范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

第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作出决议,或者向证监局提交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辅导备案申请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或申请辅导备案的公告。后续进入辅导备案受理、辅导验收等环节,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挂牌公司拟披露“与证券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或者“拟启动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工作”等公告,但公告内容未明确筹备工作具体情况的,主办券商应审慎评估披露此类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

确需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说明目前是否已实际开展筹备工作。已实际开展的,应说明具体工作情况;尚未开展的,应说明与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或辅导协议、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申请辅导备案等关键环节的计划安排。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此类公司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

第三,挂牌公司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相关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开发行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进入精选层的风险”,以及是否符合精选层进入的财务条件等。

第四,挂牌公司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情形,且尚未消除的,主办券商应审慎评估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相关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确需披露的,公司应就相关情形对申报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影响进行专门说明,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主办券商同时还应单独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第五,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涉及本公司的新闻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信息应当首先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披露;公开披露前,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未公开的财务数据、文件材料和工作进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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