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双罚制、责任人终身禁入严惩金融违法五部门准备这样干
对屡禁不止的金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从严追究中介机构违法责任、落实“双罚制”。5月28日,第一财经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作为11条金融改革措施之一的《关于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将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加大处罚力度。
27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11条金融改革措施,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中小银行、金融开放等多个领域,并将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于近期推出具体金融改革措施。
近年来,金融市场违法案件多发,金融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予以依法处置,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总体上,金融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
在11条改革措施中,即将出台的《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悉,按照金融委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明确可以按次处罚金融违法行为。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长期、多次实施同类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依据现行法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后果等因素,可以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按次累计处罚。
二是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实践中,部分金融违法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扣除成本后计算的违法所得却较少,导致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相匹配。《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将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为违法所得。
三是对屡禁不止的金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金融机构曾因金融违法行为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处罚,但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从严追究中介机构违法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金融机构违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资格罚手段,暂停、撤销其业务资格和许可。
另外,落实“双罚制”。《意见》明确在严格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据了解,金融管理部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同时强化对违法主体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将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修订中,统筹推动完善金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